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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业务合作协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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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了拓展业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互联网通信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甲方使用乙方的多媒体电话业务(以下简称“IMS”)及【□统一centrex业务应用 □互联网专线业务】,实现甲方内部IMS固话用户和甲方移动用户之间呼叫,短号呼叫。

  1.2 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应用接入通过乙方光缆及光纤收发器引入,并以超五类线接入甲方路由器或服务器(接口标准为RJ45接口)。

  1.3 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使用地点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提供给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用途为请从以下选项勾选,须同时勾选行业类型及业务用途。

  行业类型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等)。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需加盖甲方公章)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2.2 甲方负责建设自身的内部网络,负责内部网络设备至甲方本端宽带上网网关设备及线路的维护,甲方内部的安全保证工作由甲方负责。同时保证不损害乙方的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2.3 甲方以附件加盖公章形式向乙方提供IMS固定电话号码和甲方职工使用的广西移动本地手机号码,乙方以此组建立甲方统一centrex。所提供加入统一centrex的手机用户号码时须经用户本人同意,如需增减统一centrex网内成员,需联系人签字确认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引起的甲方成员与乙方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2.4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按时向乙方交纳各项电信服务费用。在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甲方应保证在网一年以上,否则应向乙方补交工料费差额。

  2.5 甲方负责提供公司内用户分布情况等资料,并对乙方在本次合同项目中的接入施工和进入甲方机房给予协调配合,允许乙方免费使用甲方的楼道资源、传输管道、设备用电以及放置接入设备的空间。随着甲方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当带宽需求加大时,优先采用乙方的宽带接入,并且依据实际需要,提供机房和相应的协助;

  2.7 若甲方或其成员搬迁至乙方暂时无法提供服务的地区。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2.8 如甲方使用后认为现有的电信服务不能满足其需求,可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申请调整电信接入服务的项目和功能,所涉及到的使用费按乙方的相关资费标准调整。

  2.9 甲方如使用乙方的互联网专线业务运行网络站点,须按“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办理互联息服务ICP备案;如甲方没有及时办理ICP备案,乙方可暂停甲方的网络接入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应在协议签署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从乙方机房到甲方接入点的IMS多媒体电话业务及【□统一centrex业务应用□互联网专线业务】安装、开通工作。

  3.2 乙方应统一受理甲方的售后服务要求和投诉,售后服务和投诉热线为。

  3.3 乙方为甲方提供良好的通信传输服务和故障维护服务,同时负责配合甲方进行接入设备的维护和调试。乙方因线路测试、设备维护、光缆切割、软硬件升级等因素需中断甲方的电信接入服务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3.4 引入光缆、光纤收发器及电缆等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只负责局端到接入端(光纤、光纤收发器、电缆等)的维护工作。甲方的路由器或服务器、内部局域网、程控交换机等由甲方自行维护。

  3.5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通信质量达到国家信息产业部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乙方对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的语音、传送数据等的安全性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网络堵塞、设备受损导致业务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不作保证,同时乙方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要求对线路及设备尽快修复。

  3.7 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乙方的主管部门出台新的电信资费标准,乙方可以对资费作相应调整,但要及时通知甲方。

  3.8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电信服务(按实际合作业务填写):

  此承诺书经我单位签署盖章后生效,并由中国移动负责保管。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姓名:

  单位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策划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推动节能减排业务的开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协调与合作、诚信友好的原则,就 市 项目,经双方商讨达成以下条件及承诺并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义务与责任

  1、本着对责市场的开发,与客户进行前期节能业务的洽谈。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效益、节能减排需求等相关情况如实的反映给乙方。在确定客户有实质性的合作意向以后,通知乙方进行实地的考察和洽谈,并协助乙方对 市 项目的合同签订给予配合把关。

  2、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并协调业主与乙方签订项目的施工合同。

  3、乙方在对客户进行实地考察过程中,如出现技改项目或者能源管理费有问题时,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有义务协助乙方共同解决。

  二、乙方义务与责任

  1、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跟踪业主对此项目的进度动向。

  2、为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及项目中资金和施工实力,指定甲方为唯一协调负责人,不能指定第三方为协调负责人。

  三、报酬支付

  乙方和甲方介绍的客户签订节能技改合同合同后七日之内,一次

  性给付甲方中介费用(节能技改项目总造价的`百分之二计算),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汇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就本协议所约定的项目,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中介服务。 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3、若乙方拒绝配合甲方的工作,甲方有权另行寻求其他合作者。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越过甲方与项目方完成交易(包括直接或间接),视为甲方完成工作,乙方需支付甲方本协议约定的中介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若乙方就本协议所约定的项目与第三方进行中介合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五、保密

  在本次服务项目中,甲、乙双方对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永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2年 月 日

策划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

  乙方:

  【 】年【 】月【 】日

  甲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了拓展双方的业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数据专线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甲方租用乙方数据专线用于甲方内部信息化应用需求。

  1.2 乙方收取甲方数据专线相关费用,并根据协议约定内容维护相关线路并提供客户服务工作。

  1.3 如甲方另有其他种类的业务需求,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负责建设自有内部网络,维护内部网络所有相关设备及线路,负责自身内部网络、信息安全保证工作,同时保证不损害乙方的系统安全、不影响乙方系统的正常运行。

  2.2 甲方应对乙方布放在甲方办公区域的设备履行日常实物管理及保全职责,并配合乙方开展日常巡检。甲方在未经过乙方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替换乙方设备或更改相应设备参数配置。在业务注销后,产权属于乙方的设备,乙方将进行设备回收,甲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2.3 乙方不负责甲方楼宇的综合布线工作。甲方自建机房环境配备需达到乙方建议标准,若由于甲方机房达不到该标准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设备损坏导致业务无法正常使用等),均与乙方及业务平台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4 甲方租用乙方的数据专线,仅限于甲方相关应用系统通过乙方数据专线为甲方内部提供信息化服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数据专线线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全部或部分借用、转租、转售。如经过查实甲方存在上述行为且能证实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数据专线服务开始向第三方提供接入(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具体时间的,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资费标准,从开始向第三方提供接入起按照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则甲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不能证实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数据专线服务开始向第三方提供接入(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具体时间的,甲方应将根据本合同资费标准,按照从本合同生效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则甲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5 如甲方使用后认为现有电信服务不能满足其需求,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调整电信接入服务的项目和功能,所涉及到的使用费按乙方的相关资费标准调整。

  2.6 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利用乙方的专线线路从事危害、泄露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集团专线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危害,泄露国家秘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和法律、行规实施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如果发现属于以上所列内容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业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2.7 随着甲方业务的不断发展,当带宽需求加大时,应优先采用乙方的数据专线接入,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并且依据实际需要,提供机房和相应的协助。

  2.8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终止和甲方的业务合作,同时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有权向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应在协议签署后的【 】个工作日内完成到相关接入点的数据专线安装、开通工作,同时双方另行签署集团专线开通/计费确认单。

  3.2 乙方应统一受理甲方的售后服务要求和投诉,售后服务和投诉热线为:【10086-8】。

  3.3 乙方为甲方提供良好的通信传输服务和故障维护服务,同时负责配合甲方进行接入设备的维护和调试。乙方因线路测试、设备维护、光缆切割、软硬件升级等因素需中断甲方的电信接入服务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网站公告、邮件、短信中的任意一种形式通知甲方。

  3.4 引入光缆、光纤收发器、PTN/GPN/ONU设备及电缆等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只负责局端到接入端(光纤、光纤收发器、PTN/GPN/ONU设备、电缆等)的维护工作。甲方的路由器或服务器、内部局域网、程控交换机等由甲方自行维护。

  3.5 乙方提供的数据专线服务只包括线路及相关接入设备,同时保证甲方的终端设备可正常连接至网络中。乙方对甲方在网上传送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网络堵塞、设备受损导致网络系统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不作保证,但乙方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要求对线路及设备尽快修复。

  3.6 因乙方责任造成网络接入连续阻断一天以上的,乙方给予甲方补偿阻断天数的相等使用时间,乙方不承担因网络中断引起的其他责任。

  3.7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丢失或影响其他客户业务使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或维护迟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3.8 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乙方的主管部门出台新的电信资费标准,乙方可以对资费作相应调整,但要提前1周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9 乙方根据甲方的故障恢复时限要求明确线路的SLA服务等级。故障主要包括业务中断和一般故障:业务中断指线路完全无法使用;一般故障指线路可使用情况下的其他故障,如线路性能劣化等。SLA服务等级区别具体如下:

  故障类别专线类型AAA级AA级A级普通级

  业务中断跨地市、地市内2468

  跨省4468

  一般故障跨地市、地市内24244848

  跨省

  注:故障恢复时限指自甲方提出故障投诉时或出现监控告警时起,至甲方线路恢复正常所需要的时间(单位:小时)。

  第四条:资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4.1 费用项目包括安装调试费、专线月租费和SLA服务费。

  4.2 安装调试费: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安装调试费,标准资费为1000元/条,可按照乙方规定进行优惠,具体费用以附件1中明确的资费为准。

  4.3 专线月租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专线使用费用,费用标准按照乙方规定执行。

  4.4 SLA服务费:乙方根据甲方SLA服务的需求,按月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标准资费为普通级专线不收取服务费,A级专线服务费为月租(含税单价)的10%,AA级专线为月租(含税单价)的20%,AAA级专线为月租(含税单价)的30%,可按照乙方规定进行优惠,具体费用以附件1中明确的资费为准。

  4.5 专线以乙方业务开通和关停为依据按月计费,首月和末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费。

  4.6 若由于专线施工进度问题导致专线分批开通且甲方要求立即使用的,则分批开通使用的部分专线,立即开始计费。

  4.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的资费标准依据中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及国家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经认可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循履行。

  4.8 甲方付款方式:【□预付费方式/□后付费方式】。

  4.9 预付费方式:甲方应提前预存专线月租费用,若甲方当月末付费账户中预存款不足以抵扣次月的月租费时,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4.10 后付费方式:甲方的缴费周期为【□月/□季度/□半年】。甲方应在每个缴费周期(业务开通当月即为缴费周期开始计算的第一个月)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缴清上期费用,第二个月为账款催缴期,由乙方客户经理或10086向甲方进行催缴费和逾期停机的通知,第三个月1日若甲方仍未结清账款,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4.11 当业务暂停达到3个月,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注销。

  4.12 甲方保证乙方为唯一的收款人,否则不能免除其对乙方的付款责任。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确定之金额按期向乙方交纳应付的费用。

  乙方全称:【 】

  乙方开户行:【 】

  乙方银行账号:【 】

  4.13 若乙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帐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变更结算方式,乙方承诺给予配合。若甲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账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变更结算方式,甲方承诺给予配合。

  第五条:信息

  5.1 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20__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专用,专用项目及对应税率:

  5.1.1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0%)

  5.1.2 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具体项目名称、税率以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

  5.2 若甲方需乙方提供专用时,需按照电信行业营改增管理要求,联系乙方集团客户经理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配合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副本

  D、银行开户许可证

  E、 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加盖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3 专用开具要求:

  5.3.1 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专用;

  5.3.2 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专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专用;

  5.3.4 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的,乙方只开具电子普通,不提供专用。

  5.3.5 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专用。

  5.3.6 已向甲方开具电子普通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专用。

  5.4 开具

  乙方向甲方开具 □专用 □电子普通,如勾选专用,双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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