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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合同范文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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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合同范文汇总

  一、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有关租赁合同范文汇总

  地下停车位地下室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车位、房屋租赁:

  第一条 租赁地点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地址:历下东路34号(历下分局对面)

  楼号: 6号楼 具体位臵 : 地下停车场B44停车位和1单元1-109 的车位、房屋(场地),类型:地下停车位、地下室,出租给乙方作(请详细的填写使用用途,不要只填写范围,比如商住使用等字样)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 20xx年1月22日 起,至 20xx年1月23日 止,

  共1年。

  第三条 租金及租金交纳方式

  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该车位、房屋(场地)的租金,租金为每年2700元(贰仟柒佰圆整),该款项甲方应在每年使用前予以支付,第一笔租金应于

  20xx年1月23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2、如乙方的租赁期限不足一年或因本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不足一年的,则乙方的租赁期限按照实际租赁天数进行计算,租金计算方式为:实际租赁天数以半15天为限,不足15天缴纳半个月租金,超过15天缴纳一个月租金,每月租金为:230元。

  3、乙方向甲方缴纳违约保证金300元,合同期满,乙方无遗留问题后返还,返还该款时,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利息。如涉及由甲方修缮或拆除等问题,该费用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而采取单方面扣除相关的费用的处理方式。

  第四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租赁双方如须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但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之规定,甲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无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所租赁的车位、房屋,乙方应自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租赁车位、房屋中恢复原状,交付给甲方适用:

  (1)擅自将车位、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车位、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及逾期不缴纳供暖和水、电费用的;

  (4)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用途的;

  (5)因违法、违规或其他问题,被人防、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调查或处罚的.;

  (6)违反甲方单方制定的管理规定的、损害业主利益的。

  3、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车位、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不再继续租赁,退还甲方所有钥匙:一张车位门禁卡、三把地下室钥匙,不得留存配换钥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补交欠租外,并以按应交纳月租金的5%/每日缴纳,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2、之规定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在解除本合同的同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为按应交纳月租金的5%/每日缴纳。

  第六条 免责条件

  1、车位、房屋如因不可抗力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该原因而导致双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应交纳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实行多退少补,相互应结清该费用。

  第七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租赁车位、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字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有关租赁合同范文汇总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男、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荒山开发,改善生态,甲方决定将权属内的约亩荒山对外出租,经甲方全体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皇华镇批准,由乙方承租。为此双方充分协商致,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甲方出租的.荒山座落在皇华镇青墩水库东岸。

  二、甲方出租荒山约为亩,东至小河边,西至青墩边界,南至坟地,北至柳林边界。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四、租赁费数额及缴纳办法:

  每年共计交给甲方租赁费元,签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前年租赁费元,于年开始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交清下一年的租赁费元。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租荒山区域内无树木。

  2、甲方在原有路况基础上保证乙方路通,以国家法定的交通工具及限载为标准。

  3、按时按量收取租赁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

  2、开发投入经营性税费自行承担。

  3、合同期内乙方经营所需证照,全部自行办理。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终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2、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3、如乙方未按时按量缴纳租赁费,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造成损失乙方自负。

  八、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必须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至人民裁判。

  九、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十、合同履行期内如遇法律调整,按新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不因甲乙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变更或解除。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同意长期租赁。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经签证机关签证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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