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品娱乐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国有资产转让合同(4篇)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4篇)

来源:测品娱乐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浙商银行

  法定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邮编:310005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蔡惠明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受让方):

  法定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乙方均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拟开展同业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为明确双方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二○○六年 月 日在 (地点)签署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含义应解释为:

  (一)信贷资产转让日: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将信贷资产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即20xx 年7月 日;

  (二)借款合同: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借款合同和对借款合同及其条款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三)担保合同: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担保合同和对担保合同及其条款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四)借款人: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五)担保人: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六)工作日:是指银行对外受理一般对公业务的银行工作日,不包括中国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是指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未到期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元、相应利息及其他与债权相关的权利)及甲方在担保合同项下对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和利益(以下简称“信贷资产”)。

  第三条 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格

  本合同项下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格为3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利率上浮5%。

  第四条 信贷资产转让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关于信贷资产的全部文件(下称“信贷资产转让文件”)复印件送达乙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2.借款借据;

  3.乙方认为甲方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信贷资产的文件。

  (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送达的前款所列全部信贷资产转让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该笔信贷资产的转让。

  (三)乙方经审核,如同意接受该笔信贷资产转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经审核,如不同意接受该笔信贷资产转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无须就此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户 名:浙商银行

  开户行:

  账 号:

  自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全额付至上述账户时起,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即转由乙方享有。

  第五条 相关费用及其支付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安排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合同利率-转让利率)转让金额实际天数/360天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为: 在每季度付息日或还本付息日,由甲方在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以及本息中扣除

  第六条 信贷资产转让后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管理。

  (一)乙方自理

  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给乙方后,由乙方行使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自行向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乙方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如需甲方提供必要协助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二)甲方代理

  1.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管理信贷资产项下的权益,授权甲方代理收取借款人应付的本息。

  2.甲方在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应当:

  (1)忠实履行各项代理职责,及时、合理的行使乙方在信贷资产项下的各项权利,保障乙方权益不受损害;

  (2)将自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处收到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及时送达乙方;

  (3)将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等状况及时通报乙方;

  (4)严格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收到或获悉借款人和/或担保人违反借款、担保合同的事件或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乙方。

  3.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当信贷资产将受或已受损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贷资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4.甲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付息方式及时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及时扣除相关费用并在收取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按转让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5.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应付利息逾期支付,乙方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甲方计收逾期期间的复利;对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有权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的权益时,对甲方管理信贷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有权终止对甲方的委托自行管理信贷资产。

  第七条 追索权

  (一)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信贷资产到期时,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和/或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主动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就未偿还贷款本息向甲方追索。

  (二)乙方根据前款规定行使追索权,适用以下第2种方式:

  1.限额追索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仅在 (注:具体额度由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决定)的限额内对乙方未得到偿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偿还责任。

  2.全额追索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应对乙方未得到偿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偿还责任。

  (三)自信贷资产转让日起至信贷资产到期日止的期间内,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执行本协议,并就全部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向甲方进行追索:

  1.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对甲方的其他权利对信贷资产提出抵销、索赔、留臵、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2.借款人或担保人存在通过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转移财产和抽逃资金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形;

  3.甲方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向乙方通报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等状况;

  4.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贷资产转让文件等;

  5.存在对甲方商誉、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部门的强制性执行措施;

  (四)乙方按本条约定向甲方追索时,可以向甲方送达信贷资产追索通知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2-2),要求甲方根据追索通知书的要求偿还乙方尚未得到偿还的信贷资产本息。甲方应无条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应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五)甲方按乙方要求承担偿还责任后,乙方应当将甲方所承担偿还责任对应部分的信贷资产债权转回给甲方。对于其他未转回给甲方的信贷资产债权,乙方有权继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 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甲方已取得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批准;

  2.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甲方已获得批准或授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已得到甲方有权机关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

  3.截止至转让日,信贷资产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瑕疵、争议或纠纷;

  4.信贷资产转让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遗漏、隐瞒任何可能导致乙方误解或给乙方权利和(或)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

  5.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没有禁止信贷资产转让的约定;

  6.信贷资产不受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对甲方的其他权利所主张的抵销、索赔、留臵或其他扣减等;

  7.甲方已全面、充分、适当地履行了其在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全部责任和义务;

  8.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的债务责任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发生任何变化;

  9.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与借款人、担保人对借款或担保合同做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修改;

  10.截止至信贷资产转让日,借款人、担保人没有拖欠借款合同项下已到期的任何款项,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借款、担保合同的行为;

  11.甲方未将该信贷资产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或在该信贷资产上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

  12.截止至信贷资产转让日,不存在任何对甲方商誉、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部门的强制性执行措施;

  13.在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完成后,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对甲方财务状况或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时,甲方应于发生之日起(含该日)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4.甲方负责办理信贷资产转让文件在有关部门的变更手续和借款合同项下担保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15.甲方将尽力督促借款人、担保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借款合同和/或担保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二)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乙方已取得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批准;

  2.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乙方已获得批准或授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已得到乙方有权机关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

  3.没有承诺接受或代为履行甲方在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和一切义务;

  4.乙方承担与信贷资产转让相关的安排费、代理费等费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承诺、保证的,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任何一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价款、利息、违约金的,除应支付相应款项外,对于逾期支付的金额还应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每日0.0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有权从违约方在守约方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直接扣收相应金额的款项。

  (三)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时,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甲方违约致使信贷资产转让不能进行或无效时,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已支付的信贷资产转让安排费、代理费等费用;乙方违约致使信贷资产转让不能进行或无效时,乙方已支付的上述费用不予退还。

  (五)如因一方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条款

  (一)双方保证保守因信贷资产转让而知悉的有关双方或借款人/担保人的商业秘密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但因以下原因除外:

  1.因非本方原因使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渠道;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以披露; 3.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应予以披露。

  (二)除本合同双方(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关联单位)及其委托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咨询顾问单位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人士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三)任何一方对外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的行为均视为重大违约行为。

  (四)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本条款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一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二)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纠纷: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及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修改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条款。如需对本合同条款做必要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三)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和内容被确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四)本合同对签约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一)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采取中文书面形式。

  (二)双方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以派专人递送、邮政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送达,送达文书应当列明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三)任何一方发出的文书在到达收件方时即为送达。对是否送达有争议时,以收件方签章的回执、邮政部门的查询回单为准。

  (四)任何一方如果注册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地址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生效后,此前双方就该信贷资产转让所达成的合同、协议约定的有关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 、 和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鉴于 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 %的价款。

  第二条 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 %的股权于 年 月 日向 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

  第五条 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签章)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 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 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 亩的,以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年元月一日起至20__年 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 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 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 万元( 元/亩 亩- 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 元( 元/亩- 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新洲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 m3计算,作价 万元( 元/m3),中幼林按株计算,作价 万元( 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 年至 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 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应于当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协议签定于(地址):

  鉴于:

  1、甲方在20xx 年 7月 31日公告了拟出售的资产包组合,并于乙方竞价前将拟转让资产包组合及资产包内资产项目的调整情况书面(包括电子光盘形式)通知了乙方。乙方对资产包内不良资产的状况已有充分的了解,双方一致同意以资产包内资产(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及股权资产、实物资产、抵债资产、有关诉讼费用、表外利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最终标的金额以甲方审批同意并报经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数据为准,其有关资料已列于本协议附件。

  2、在转让标的的现有状况下,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对价,将标的项下主权利以及相应的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标的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悉数支付转让价款。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甲方同意将其对转让标的所享有的截止至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的330项(笔) 年 月 日 (以下称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 项(笔)债权资产整体债权(股权)余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项股权资产 元, 项抵债资产 元(上述转让标的的明细见附件清单),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

  1.2上述转让标的从资产交割“基准日”基准日至全部资产交割手续办理完毕期间收到的全部收

  入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价款与支付

  2.1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2 在本协议签署后七日内,乙方原已交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将作为首付款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的50%即(大写) 元,(小写) 元,,在本协议签署后45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但乙方可以提前付清全部款项。应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由于乙方原已交付定金及保证金 万元,因此,乙方此次实际补交付转让价款剩余未交款项的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元)。 甲方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3如本协议签署后后七日内乙方未能足额乙方未能履行2.2之规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未交付的转让价款,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罚金, 违约罚金的计算标准为自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每延期一个自然天按照应补足余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付。

  2.4如乙方未能如期履行2.2、2.3之规定,即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采取相应的一切措施。乙方郑重承诺:若发生本款叙述的乙方单方面毁约情况,乙方已交付甲方的首付款甲方不再退还,做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赔偿金处理。

  第三条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的转移

  3.1 自本协议生效乙方付清本协议2.1规定之转让价款之日起,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3.2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其相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 抵押权、质押权)也一同转让给乙方。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3.3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本次标的债权资产有关的涉及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也一同转让给乙方。除非受托人同意,或者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否则乙方作为新的委托方,应当继续接受原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的约束,并承继甲方与受托人

  3.4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本协议2.2约定的付款期内以及甲乙双方办理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的期间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除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外)。甲方应当在本合同后的六十日(或乙方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

  3.5如乙方能够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六十日(或乙方书面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此3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管理工作。

  3.6甲方应在交割时交付或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3.6.1《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2《担保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3《保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4贷款借据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5诉讼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6和解协议、判决或转让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7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8房屋、建筑物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9房地产抵押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0其他财产的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1原权利人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甲方时,由原权利人和甲方达成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的转让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2有关的催收通知及回执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3包含在“投资者审阅文档”中的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4其他甲方认为应当移交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第四条 共管期内事项的有关约定

  34.17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甲方转让的资产包内的股权资产,甲方原持股企业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就打包转让其原持有的天津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设备调剂租赁公司、天津金荣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资产一事,已经履行了通知原持股企业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鉴于股权资产的特殊性,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共管期内,乙方委托并授权甲方与本款所述的三家公司的有关股东协商处理有关问题,具体委托并授权的内容及其他有关问题, 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共管期结束后,甲方将不再参与资产包内股权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理。在共管期间或之后,乙方对涉及受让的资产包内的股权资产权利的行使和处置(如甲方持股企业的其他股东对股权资产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果上述三户企业的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且其购买价格不低于甲方列明的价格(有关价格见本协议附件),则乙方无条件予以认可。如果其他股东的报价低于甲方所列价格,则由乙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或由乙方授权甲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34.28在本《协议》签署后3.4规定的共管期内,乙方委托甲方对其受让的标的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甲方按照回收现金金额的2%向乙方收取委托代理管理费。

  4.3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共管期,具体委托并授权的内容及其他有关问题, 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若乙方需要委托甲方延长对部分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期限,就委托代理费用、委托代理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则在双方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就包括委托代理费用、委托代理范围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第五条 税负的承担

  4.1 因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资产转让而产生的税负,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其他特别约定

  5.1转让标的状况:资产包内的不良资产可能存在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瑕疵。甲方依现状出售,乙方依现状购买。乙方承诺不对资产包内任何单项或多项资产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利益的可实现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争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各级提出任何要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各级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5.2鉴于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由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担保的情形,乙方承诺不对以上担保主体行使追索权及要求赔偿。

  5.3鉴于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实际对部分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处置及为了维权等需要进行了相关工作,对本协议生效日前甲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处置行为或为了维权等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5.4甲方转让上述的债权后,甲方要求乙方采取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手段和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乙方签订本协议视为知悉甲方的这一要求。

  5.5自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即受让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5.6乙方受让上述债权资产后,义务人以及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涉及转让标的的任何异议与甲方无关。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中有关抵押资产或涉诉项目的权利人变更手续。

  5.7乙方受让上述债权后,义务人以及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涉及转让标的的任何异议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声明与保证

  6.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6.1.1 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金融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6.1.2甲方系依法成立之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转让标的享有合法权益,有权将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及权利依法转让给乙方。

  6.1.3甲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乙方的任何商业信息、 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根据

  6.1.4甲方依现状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如:附表中资产状况备注说明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物权资产被他人占用或存在租赁关系;有些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欠税、欠费;有些债权及从权利未经确认;有些可能已逾诉讼时效;有些资产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原债权人可能欠缴部分费用;申请人为原权利人,委托人未申请变更;有些债权诉讼后可能未申请执行,有些执行中债权已有部分款项执行回收;有些债权债务人将款项还给原权利人后,由于原权利人未及时将项划给我办,造成转让债权与实际债权有差异;有些案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驳回诉讼、或移交机关查处;有些债权的债务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对债务金额、抵押的有效性、保证的有效性持有异议;有些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已被处置或灭失等,有些债务企业、债务的保证人、抵押人可能已经破产或即将面临破产清算。

  6.1.5甲方转让标的中如有物权资产或相关抵押物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及原权利人未取得相关同意转让或出让的批准文件,转让后甲方不负责办理该等批准文件。

  6.1.6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资产可能存在被出租的情况,甲方对于该种情况的出现对于乙方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和预测。

  6.1.7本合同所列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和甲方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

  6.1.8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中有关抵押资产或涉诉项目的权利人变更手续。若乙方因行使诉权或者遇其他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甲方证明与该转让行为有关的事实时,甲方给予配合,但甲方并不保证乙方主张权利能获得有关司法部门的支持。

  6.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6.2.1 乙方确认,已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及协议附件所列资产和权利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受让标的的现状和现有资料予以受让。乙方对前述“7.1.4”、“7.1.5”、“7.1.6” 、“7.1.7”、“7.1.8”中的陈述内容已知悉和了解,已充分认识到了其根据本协议受让的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不良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并且系经慎重判断后做出签署本协议之决定,同意按现有状态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乙方同意按转让标的之目前状况购买转

  6.2.2 乙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 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唯乙方须按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和规定提供的除外。

  6.2.3乙方保证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行使权利,乙方承诺受让后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自行负责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和任何行为及其后果;

  6.2.4乙方受让上述转让标的后,如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义务人对债务额有异议的,乙方与义务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6.2.5乙方确认:甲方未曾针对本《协议》项下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以及乙方欲购买的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转让标的的性质、状况或回收可能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声明、承诺或保证。

  6.2.6乙方保证: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后,不会因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障碍或风险(如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阻碍或抗辩其实现主债权及从权利)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辩或瑕疵主张或提出任何退回所受让资产(权利)的要求或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第七条 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7.1 协议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7.2 本协议其他条款有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特别约定的,从该条特别约定。

  第 合同的生效

  8.1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纠纷,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有管辖权的依法裁决。

  第十条 修改与变更

  10.1 本协议未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不得修改。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10.2 经双方书面签署的任何修改、变更文件构成本协议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发生的任何变化,均不应成为任何一方主张本协议无效的理由。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原签署的《保密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内容也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在此均承诺严格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

  12.1本协议附件《资产包清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各份正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