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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实务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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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主讲老师:陈刚

第五章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缔约方可以是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也可以是没有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的和民间组织也可以成为协定的缔约方。

作为一种国际性的条约与协定,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签署和运行一般要受到国际法规的约束。如果国内法规与国际法规发生冲突,国际法规的约束力会优于国内法规。

一般来讲,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条约的缔结有决定权,它也可以将该权力授予行政机关来行使,各国具体负责谈判的机构一般是行政机关中负责对外经贸关系的部门.

我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商务部是负责对外经贸谈判的主要部门,在对外谈判中,根据谈判对象、谈判所涉及的范围,相关的部委和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农业部等也将成为谈判代表团的成员。

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

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序言一般为固定格式,通常说明缔约双方发展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

正文部分是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各缔约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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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部分包括条约与协定的生效条件、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与协定的地点及双方代表的签名。

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使用缔约方的文字写成,并规定两种文字的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贸易条约与协定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

在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通常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互惠待遇条款。

( 一 )最惠国待遇条款 1.最惠国待遇的定义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贸易条约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待遇条款。它的基本涵义是: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方对方。它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早起源于英国,亦称为欧式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给予缔约对方。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大多采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早起源于美国,亦称为美式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相互给予对方的最惠国待遇,是以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当缔约方甲给缔约方乙提供了更为优惠的待遇时,其他任何第三方若想享受这种优惠,则必须向缔约方甲提供相应的优惠待遇作为补偿。

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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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可以适用于缔约方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的几个具体方面适用。缔约方在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时,往往会对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加以列举。

一般来讲,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捐税;

(2)商品进出口、过境、存储、转运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及其他措施; (4)船舶驶入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5)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6)外汇管制方面。 4.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贸事项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 在现代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最常见的最惠国待遇例外有以下情形:

(1)边境贸易,一些国家对国家边境l5公里以内的小额贸易在关税、海关通关手续上给予的优惠;

(2)关税同盟或区域性贸易协定中,成员之间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上的优惠待遇; (3)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权给予他国的优惠; (4)国家按照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5)武器进口,金银外币的输出入,文物、贵重艺术品的出口和禁止等。 ( 二 )国民待遇条款 1.国民待遇条款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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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公民、船舶、企业的权利和优惠,不应低于本国公民、船舶和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优惠。这里仅指公民、船舶、企业在民、商事方面的待遇,并不包括政治权利。

2.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缔约方国内捐税、铁路运输、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外国的服务、外国商标注册、版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

同时,国民待遇条款只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并没有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例如,本国公民享有的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范围之内。

对于国民待遇条款的理解,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国民待遇条款只适用于已经进入市场的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因此,尽管一国对其本国生产的产品、服务并不征收关税,但对即将进入国境的产品征收关税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其次,国民待遇强调的是,给予国外公民和企业的待遇标准不得低于给予国内公民、企业的待遇,但并不禁止给予国外的公民、企业一些更加优惠的待遇。因此,一些国家为更好地吸引外资,在某些中规定给予国外企业更加优惠的待遇,即“超国民待遇”。最后,国民待遇适用于每一种产品,不得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

( 三 )互惠待遇条款

互惠待遇条款是指缔约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 第二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一、通商航海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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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航海条约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

多数通商航海条约以国家元首名义签订,条约签字后,双方还要根据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交换批准文件,通商航海条约方能正式生效。

通商航海条约期限较长,一般为3~5年,到期后可续延。 一般情况下,通商航海条约正文内容主要包括: ( 一 )关于缔约国双方进出口商品关税和通关待遇

这是条约中的主要问题。通常规定,在商品进出口关税、附加税、海关手续、海关估价等方面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 )关于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享有的经济权利

这些经济权利通常包括移民权、财产购置权、工商企业经营权、税赋以及相关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一般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 三 )关于船舶航行、港口设施的使用问题

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船舶进入另一方港口卸货、装货、交纳税费时,应享有最惠国或国民待遇。

( 四 )关于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

确定缔约国双方在运送旅客和货物、履行铁路手续方面应相互给予的待遇。由于铁路运输方面已签订有若干国际多边条约,通常在条约中直接引用。

( 五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针对缔约国双方公民或企业在对方境内享有和利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问题作出规定,一般都直接引用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六 )关于进口商品的国内税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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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规定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以保证与国内货物的公平竞争。 ( 七 )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通常规定相互承认对方仲裁机构的仲裁效力,并由其国内执行机构予以强制执行,从而保证双方仲裁的有效性。

上述内容只是双边航海条约的常见内容,随着各缔约国具体情况的变化,条约内容也会有相应的变动和增减。

二、贸易协定与贸易议定书

贸易协定是缔约国间调整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与通商航海条约相比,它针对缔约国之间比较具体的贸易问题,签订程序比较简单,只要双方的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就可以生效,不需要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

贸易协定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 一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

协定通常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和例外,以减少和避免缔约国双方执行过程中的分歧。

( 二 )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的规定

在这一方面,有的协定内容较为笼统,只是表达了希望双方进出口商品和贸易额出现增长的一种愿望;有的协定内容规定得较为具体,在协定最后附有进出口货单,具体规定双方进出口商品的货物清单和贸易额,该货单是贸易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通常对进出口商品的金额和数量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双方相互供应的货物品种和贸易额,双方必须保证实现;

(2)在进出口货单中列出几种主要商品的交易数量或金额,由缔约国方保证实现,其余商品只列品名,由双方企业自行确定成交数量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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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单中仅列出商品种类及品名,不列出数量或金额,双方仅保证发给进出口许可证。

( 三 )作价原则和交易货币

协定中通常规定,合同价格以该种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贸易公司协商确定。交易货币可以在协定中明确规定,也可以由贸易伙伴自行确定。

( 四 )支付和清偿办法

根据缔约国双方的经济实力、具体情况确定支付和清偿办法。可以是现汇交易,也可以是记账贸易。

( 五 )优惠关税

双方可以在协定中具体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优惠税率,也可以只是申明某些商品会享受到免税或低税率待遇,但并不规定具体的优惠细节。

( 六 )其他事项

贸易协定通常会对商品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事项,如商品检验程序及效力、仲裁效力、设立商务机构、举办展览、广告宣传和保障条款等,作出规定。

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贸易关系中的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它经常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贸易议定书的签约程序和内容更加简单,由缔约国有关行政部门代表签署即可。

三、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此,就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的办法来解决两国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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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协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 一 )清算机构的规定

支付协定的目的在于避免支付外汇和黄金,而采用直接抵消债权债务的办法进行两国之间的结算。因此,必须设立清算机构。通常双方都指定它们的银行作为清算的负责机构,处理双边的清算工作。

( 二 )清算账户的规定

清算机构办理清算业务是通过清算账户进行的。清算账户主要有两种: 1.单边账户:即只在缔约一方的银行开立清算账户。

2.双边账户:即缔约双方的银行互为对方国家开立清算账户,目前绝大多数的清算账户都是双边账户。

( 三 )清算项目与范围的规定

清算项目与范围是指两国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往来应通过清算账户进行结算的项目与范围。该项目与范围,除进出口贸易外,还包括进出口贸易的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佣金等。此外,也可包括一些其他项目,如侨汇等.

( 四 )清算货币的规定

在单边账户下,用开立清算账户国家的货币记账并进行支付;在双边账户下,使用的货币分为记账货币和支付货币两种。记账货币可以用一方的货币,也可以用第三国的货币,用何种货币记账由双方谈判后在协定中确定。而双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具体办理收付时,则应分别使用本国的货币。支付货币一般为缔约国双方接受的第三国的硬通货币。

( 五 )清算方法的规定

缔约国双方的债务人,主要是进口商,要用本国货币把应付款项通过指定银行交入负责清算的本国银行,贷记对方国家的清算账户,结清所欠债务;而缔约国双方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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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出口商,也应通过指定银行从本国银行的清算账户领取本国货币,收回货款。缔约国双方的银行,要把收付款项互相通知,以便了解双方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况,尽量保持双方清算账户的平衡。

( 六 )清算账户差额处理

支付协定都规定有效期,协定到期时,协定所规定的清算项目仍可进行一段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到四个月,清算账户的差额才进行总结算。

清算账户差额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在一定期限内由债务国向债权国输出商品; (2)用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或黄金支付; (3)用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4)将金额转入下年度清算账户内。 第三节 国际商品协定 一、国际商品协定 ( 一 )国际商品协定及演进

国际商品协定是某项初级产品的主要生产国与消费国为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而签订的间多边贸易协定。

到目前为止,国际商品协定共有八个,包括: (1)国际可可协定,2010年; (2)国际咖啡协定,2001年;

(3)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2002年; (4)国际天然橡胶协议,1995年; (5)国际橄榄油及食用橄榄协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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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际热带木材协定,2006年; (7)国际糖协定,l993年; (8)国际谷物协定,1995年。 二、国际商品协定的结构与内容

绝大部分国际商品协定都包括序言、宗旨、经济条款、行政条款、最后条款等部分。其中,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的核心内容。

( 一 )序言与宗旨

各个协定都有不同的表述和具体的目标阐述。随着时代变迁和初级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变化,国际商品协定也在不断修订其宗旨和目标。

传统意义上,国际商品协定的宗旨是:防止或减少由于初级产品的产销不能及时调整而造成的严重困难,防止初级产品的价格过分波动。目前最新修订的商品协定都把实现初级产品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任务之一,要求各成员加强在初级产品领域的国际合作,保持世界市场的稳定以维护成员的利益;提高私营企业地位,扩大产品贸易,为促销活动提供资金融通;促进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发明。

( 二 )经济条款

经济条款是确定各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它关系到各成员方的具体权益,曾经是国际商品协定中最重要的内容。商品不同,相关的经济条款内容也不尽相同。

1.缓冲存货

缓冲存货的运行机制如下:各成员方首先提供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资金,建立缓冲存货,然后确定该商品的价格波动范围,确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授权协定执行机构运用存货(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稳定价格。当市场价格涨到最高限价以上时,抛售缓冲存货的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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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价格降至最高限价之下;当市场价格跌到最低限价以下时,利用缓冲存货的资金进行收购,把价格提升到最低限价之上。

能够运用缓冲存货机制稳定价格的产品,必须是可储存的产品,而且存储费用不能太高。但是,缓冲存货只能平缓价格的波动,不可能应付价格下跌的长期趋势,该机制对价格的干预能力取决于存货的规模。

2.出口限额

出口限额是指主要的产品出口方,通过协商,确定各自产品出口的数量,通过较少的产量维持或增加整体收益.

3.多边合同规定

多边合同(Multilateral Contracts)条款实施过程中,初级产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逐一分别签订合同。按照规定,消费国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出口国则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消费国出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当合同双方完成合同义务后,可以在市场上对该种商品进行自由贸易,即可以任何价格购买或销售任何数量的该种商品。国际小麦协定就曾采用过这种方式以维持价格和数量的稳定。

4.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

协定要求同时采用出口限额和缓冲存货两种办法控制市场和稳定价格。国际可可协定曾经采用过这种办法.

( 三 )行政条款与最后条款

协定中的行政条款主要针对协定中权力机构的职权范围、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最后条款主要规定协定的签字、批准、生效、有效期、加入、退出等具体程序和手续。 三、商品综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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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在19年4月第六届特别联大会议上首次提出商品综合方案,它同国际商品协定一样,试图通过国际合作解决初级产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问题。

1976年5月,联合国第四届贸易和发展会议正式通过商品综合方案决议,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价格长期疲软、贸易条件恶化的问题。这项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 )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备或缓冲存货

如果某种初级产品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利害关系,且便于储存,就可以为其设立国际储备。国际储备的主要商品包括:香蕉、咖啡、可可、茶、糖、肉类、植物油、棉花、黄麻、硬纤维、热带木材、橡胶、铝、铁、锰、磷、铜和锡。

( 二 )建立国际储备共同基金

初级产品的共同基金是联合国名下的间金融机构,主要是支持发展中国家扩大初级产品的生产和贸易,以此来增加出口收益,稳定真实收入,减轻贫困。

《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于1980年6月27日达成,它对共同基金的目标、任务、资金、经营、管理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该协定规定,共同基金的目标是实现商品综合方案的目标,为执行国际商品协定提供资金。

共同基金设立两个账户:第一账户,用于资助各个国际商品协定建立国际初级产品的缓冲存货和改善初级产品市场;第二账户,主要用于支持以提高初级产品的长期竞争性为目的而进行的开发研究,帮助成员提高生产率、扩大市场、改善运输条件等。

目前,共同基金总部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共有l06个成员,再加上欧盟、非洲联盟、西非共同市场等机构成员,共109个成员,其中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为42个。

( 三 )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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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分别承诺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进口和出口的商品数量。 ( 四 )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

当出口初级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剧减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给予补偿性贷款。随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9年设立缓冲库存贷款,于l988年设立紧急和补偿性融资,以满足贷款要求。

这些贷款主要用于减缓某国临时性的出口收入低于中长期水平时带来的负面效应。但是由于很难区分这种出口收入下降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从而使得大量资金投入收效甚微。

( 五 )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

方案要求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多样化,降低对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贸易壁垒。

商品综合方案是发展中国家为打破旧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要将方案的内容变成现实,还须经过长期艰苦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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