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原植物的种植以及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品管理办法。国家严格管制品原植物的种植和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除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一律不得使用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全国品滥用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品监督管理和品滥用监测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品合理使用的管理工作;门负责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查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原植物的种植以及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严格管制品原植物的种植和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除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一律不得使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