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5]14号 【发布部门】邵阳市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邵阳市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5〕14号)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为全面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根据《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市政办发〔2013〕 1 / 7
4号)文件要求, 2015年至2017年,市本级实施棚户区改造6.44万户、453.49万平方
米。
2015年改造城市棚户区12703户、90.25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4532户、21.91万平方米;城中村棚户区6368户、60.23万平方米;工矿企业1803户、8.11万平方米。
2016年改造棚户区200户、205.55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18884户、145.54万平方米;城中村棚户区3346户、30.11万平方米;国有改制企业6670户、29.9万平方米。
2017年改造棚户区22800户、157.69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15840户、126.37万平方米;国有改制企业6960户、31.32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公平公正。 2.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面推进。 3.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4.市级统筹融资、项目净地出让、区域综合平衡。 5.因地制宜、配套同步、注重实效。 三、明确改造的重点和责任主体
(一)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除已明确责任主体单位的个别重大项目外,三区为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
(二)国有改制企业棚户区改造。市属改制企业未进行移交的棚改责任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按照属地原则,三区是责任主体。
(三)城中村改造。宝工区规划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宝工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市城建投已申报实施的项目,市城建投为责任主体;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三区 2 / 7
是责任主体。
(四)城镇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零星棚屋改造。国家直管公房危旧房屋的综合整治,市房产局为责任主体;其它项目按属地原则,三区是责任主体。 (五)国有工矿区、林区、牧区等其他棚户区改造。市属管理单位坐落在三区范围内的,其行业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县(市)是责任主体。
(六)大祥、双清、北塔区,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城建投、宝工区要十分注重重点棚改项目,集中精力突出办好示范项目。所有示范项目必须在2016年春节前完成征地拆迁,实现净地出让,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示范项目建筑工程。
(七)重点棚改项目、示范棚改项目责任表附后。 四、实施程序
(一)项目报批。各责任主体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含棚改安置房)年度计划,并提供征收安置方案、规划设计方案、资金测算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棚改领导小组批准。
(二)组织实施。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审批的项目改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验收结算。项目改造完成后,由市棚改办牵头组织市、市住建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建投、市征收办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审计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计,市财政局、市城建投与项目责任主体进行资金结算。 五、支持 (一)用地。 3 / 7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房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2.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及在原棚户区用地上修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安置房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
3.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及国有煤矿、林场、牧场、农场(垦)棚户区改造时,职工需要进入城镇异地安置的,可享受保障性住房,其原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
4.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其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5.棚户区内的开发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开发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地块,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经认定属于闲置土地且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条件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不属于闲置土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令第590号)由县级以上予以征收并依法补偿。
6.棚户区内的国有工矿、改制企业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工矿、改制企业用地,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企业改制中已移交给属地的非经营性用地,依法划拨给属地,由属地组织进行改造;经营性用地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令第590号)由县级以上予以征收。
(2)属地接收的改制企业棚改项目用地,由属地提出改造方案并向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对需要改变土地性质的,由市规划部门按“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控规调整意见,报市批准后实施。 4 / 7
7.零星棚屋用地。项目周边不具备单独改造条件的零星棚屋和D级危房,完成拆迁后
由规划部门在下达规划条件时提出整合项目周边零星用地意见,在土地招拍挂前整合到位。对于已出让地周边零星棚户区的整合,由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依法征收整合。
(二)财税。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配套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建设资金。在公共财政预算和性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加大财政统筹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市设立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资金主要来源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用部分;
(2)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
(3)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净收入; (4)社会捐赠; (5)其他。
2.组建市级统贷平台。由市城建投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银行贷款的统贷平台。
3.各责任主体经审批,可以成立棚改公司。 4.推行购买棚改服务。
5.城区内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综合平衡”,对由经市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由三区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市、区按照8:2的比例共同分担盈亏。
6.三区和市直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需要由市级投融资平台、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提供资金支持的,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投资回报。 5 / 7
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项目合作、委托代建等多种
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8.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人出资征收补偿安置并参与土地招拍挂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项目责任主体按规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项目新建的建筑面积中与原拆迁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免缴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人出资征收补偿安置但不参与土地招拍挂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投资金额每年不高于5%的利润,由责任主体与投资人进行结算,具体回报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9.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文件精神执行,其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执行。
10.市、区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11.支持三区在市制定支持框架内,采取多种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 (三)涉征。
1.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大力推行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自主购房安置实行补贴。
2.依法征收补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统一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准。如按照城市规划采用就地建房安置的,在制定土地招拍挂方案时纳入招拍挂条件,保障安置用房的建设。
3.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挖掘道路,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 6 / 7
4.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凭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办理户口迁
移、转入学等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5.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燃气、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费、开通费。 (四)安置房优惠。
1.棚改安置房的价格由市牵头,会同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区审核后报市批准。
2.棚改安置房中的公租房用于安置符合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
棚改安置房中的产权调换房,原被征收房屋属于有限产权房的,在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上予以注明;原被征收房屋属于完全产权房的,安置房的房屋产权为完全产权,其用地由安置房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完全产权房处理。 3.安置房筹集模式。
(1)组织安置房建设。市根据棚改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从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统筹建设安置房,定向用于经市批准、国有公司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对象。
(2)项目自建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安置需求,项目实施单位可原地或异地建设安置房。
(3)实行棚改安置房配建制度。结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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