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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道德法律化的危害——试论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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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道德法律化的危害——试论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问题

摘 要:面对当前社会转型期出现的诸如道德滑坡等现象,“道德法律化”便随之被提出并不断加以论证。然而,倘若一切违背公序良俗的现象都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其后果也许只能是“泛法律化”。因此,明确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认清道德要求法律化的危害,具有重要的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律;道德法律化

早在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曾有32名代表建议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也有学者提出应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如何解决这种时代道德困境,是诉诸法律还是重塑道德。仔细思考会发现,诸如这些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属于道德范畴,若将它们都列入法律范畴而一味地将其法律化,其结果很可能会导致一种道德甚至是暴力。所以,明确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认清类似道德要求法律化的危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在哪里

道德和法律作为调整、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手段:一般说来,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道德上也被认为是恶的,而道德所倡导的美德或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是“法律反映或复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真理。”[1]82

道德的核心内容是善和恶(善即道德、恶即不道德);法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的)。在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过程中,必须清楚认识到道德和法律各自作用的尺度和领域,不能在可以依靠软性规范来调节的领域贪图效率而引入硬性的法律法规,这很容易对现代民主建设造成巨大的潜在

危险。

首先,道德是通过人们自身的内省来发挥作用的,重在从人们应遵循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角度来调解多种冲突,以人们“应当怎样做”为调解的尺度;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之总和,在调节各种行为冲突时是不会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人们需要做的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事,以人们“必须怎样做”为调解的尺度。其次,道德作为一种非强制性规范,着眼于人们的内心意识,通过对人内心的引导和启发来调节其行为;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而非人的内心,总是通过各种外在表现来判断其是否合法。从此意义上讲,道德可以调整一些法律调整不到的范围,比法律管得更宽更久:我们判断一个人的行为善还是恶、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往往只能从他的外在表现形式来判断,只有其行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影响或伤害,法律才可以进入;而至于他的动机或心理真实的想法,我们无法判断也无权干涉,只有凭借当事人自己的觉悟和意识来认识。再次,道德是一种“软性约束”,通过人们的自觉遵守以达到调节自身行为的目的,强调人的自律;法律是一种“硬性约束”,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发挥作用,一旦触犯了法律必将会受其制裁,这种制裁比道德惩罚要严厉的多,强调一种强制性的他律。所以,一些行为虽不能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制裁,却可以或应该保留一些道德惩罚的手段和空间。最后,道德规范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然而道德规范也是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而存在的,也就是说道德规范相对于法律来说是一种更高的要求和层次;法律是对现存社会关系的维护,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只能适应现实的社会生产条件,不可能超越历史形态而存在。倘若将原本是道德层面的要求转化为一种必需履行的法律义务,显然是拔高了法律规范的标准,以致造成难以具体践行的后果。

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治思想将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一方面把法律降为道德的附庸,一方面又侵蚀了中国人的道德意识,并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缺乏的品格却多假道学的尴尬局面。”[2]86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社会逐渐从人治走向法治,道德与法律的分界日渐

清晰:“法律由最初与道德、宗教不分的混淆状态中渐渐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的和高度专门化的形式,正好表明了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复杂化。”[3]

二、道德法律化及其潜在的危害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逐渐取代着对精神世界的追求,以至使一些传统美德在社会生活中失色并呈复杂化趋势。对此部分学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思路,主张通过法律的硬性约束来迫使人们弃恶从善以提升整体道德水平。尽管这样可以有效保护人们的权利,也可在客观上增强道德规范的力量,可是良好的愿望并不能必然地导致合理的行为,所以我们应警惕这种潜在的危险。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规范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4],其目的是提升群众的道德素质以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但是在此过程中他们忽视了一点:法律是以权利义务而非善恶为核心内容的,法律的制定是依靠权利和义务而非善恶来判断。“尽管现实中有的道德规范被确立为法律规范,但也绝不可因此得出伦理道德可直接进入和转化为法律的简单结论。事实上,它们是伦理道德与法律价值上的同一和规范上的个别竞合。”[5]“这种价值上的同一和规范上的个别竞合,使人产生了道德法律化的误解。”[6]

首先,以内心自觉为特征的信念或良心是道德约束力的主要来源,而依靠有形的强制手段维持的法律需要主体的内心信念的支撑和支持,人们仅仅从表面上遵从却不真正从内心予以接受,这是毫无任何意义的。“狭隘地依赖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构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避免惩罚,对此就需要严格先前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会使得法律更加严厉。如果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在法律的范围内,那么生活就会变得不可忍受”、“导致奴役而不是带来自由了”[7]56。其次,道

德法律化无限地夸大了法律的作用,用法律手段对道德行为加以干预无疑会扩大打击面而造成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侵犯。马多佛曾说“法律不曾也不能涉及道德的所有领域,若将一切道德的责任尽化为法律的责任,那便等于毁灭道德。”[8]32再次,法律存在着滞后性的特点,社会的变化发展比法律要快得多,社会一旦发生危机,法律便常常会陷入瘫痪之中;倘若一部法律的规定极为详尽且不易得到修正,那么它在某些情形下很可能会成为社会发展的羁绊。柏拉图曾指出“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谓善愿、何谓正当的规定”、“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地观念构成的。然而,简单的原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释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的”[9]29。最后,“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0]15深刻地揭示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自律只能以他律为底线。用法律的外在规范强化道德的内在规范,不仅与道德的本质特征不符,而且可能导致道德约束手段的不道德化,更有可能造成道德消失的危险。“被外在化、法律化了的道德,不但不是道德的,而且是反道德的。”[11]269

综上所述,“国家和法律在很多道德价值问题上应该是中立的,不应以法律或的形式去强制推行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宗教信仰、道德教化或世界观、人生观[12]84。否则“不仅会有以法律和道德的名义侵犯少数人选择自己道德价值标准和道德生活方式之自由的大多数人的的危险,甚至可能抹杀了创新和进步的可能性。”[12]87

三、如何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富勒提出了“两种道德”的观点——“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对社会生活最基本、最底线的要求,所以是人们必须予以遵守和履行的;“愿望的道德”是在此基础上更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为人们的一种无限的追求和努力,是一个更高更远的目标。前者往往可以诉诸法律规范,而后者却仅仅应归为道德的范畴而不应纳入法律的范畴。它们的关系被比喻为一根“标尺”,标尺的最低点是对人们最基本的

要求和规范,它可以通过不断地延伸而不断被拔高,最终到达一个“制高点”——“愿望的道德”的层次。其中,这根看不见的指针就是“义务”与“美德”的分界线。

只有辩证地看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坚持德法并重才能真正有效地推进当代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在我国的治国方略中,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各种矛盾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必须强调“法治”的作用,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是不可能有利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的。在此前提之下,我们也绝对不应也不能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无形的、特殊的作用,只有使得人们从内心真正信仰并遵守道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否则人们就“不可能在内心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的深渊。”[13]于是可以这样说,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地相结合,将德治与法治紧密地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才能真正地发挥其二者各自的作用,才能真正有利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所以,道德离不开法律,而法律也离不开道德,离开了对方的彼此都将是软弱无力的。

参考文献:

[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梁治平.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J].读书,1987,(7).

[4]黄世虎,胡浩飞.道德法律化:当前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J].长白学刊,2001,(3).

[5]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1).

[6]杨孝如.道德法律化:一个虚假而危险的命题[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3).

[7]刘军宁,等.经济民主与自由[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8]肖金泉.世界法律思想宝库[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2.

[9]刘海年.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7.

[12]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

[13]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N].人民日报,2001-0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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