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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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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招商代理合同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独家招商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特设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

1.本合同中“本项目”是指 项目,且为甲方拥有处分权的物业。

2.服务内容:本项目的独家招商代理,包含为完成招商工作所必需的招商和招商计划。

3.服务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共计24个月。

4.其他内容:本项目的业态定位、规划设计、经营管理、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条、服务费用

1.乙方根据甲乙双方书面确定的招商和招商计划进行招商代理并成功出租的,甲方将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佣金。

2.招商的定义:针对拟招商商铺制定的租金水平、免租期及其他规定。

3.成功出租的定义:商户或客户与甲方完成租赁合同签约,并向甲方支付入驻保证金。

4.招商代理佣金的计算

4.1主力店的代理佣金

4.1.1主力店的定义:单个招商合同的标的面积大于等于1000㎡的商户。

4.1.2主力店佣金的构成:固定佣金或中间费用。

4.1.3固定佣金的计算

①合同租金为固定租金形式的,则招商代理佣金=相应客户或商户签约租赁合同所约定的首年月度租金单价×合同租赁面积× 贰 ;

②合同租金为保底租金加营业额提成的,则招商代理佣金=相应客户或商户签约租赁合同所约定的首年月度保底租金单价×合同租赁面积× 叁 ;

③合同租金为纯扣点租金形式的,则招商代理佣金=相应租赁合同所约定的首年报价租金单价×合同租赁面积× 叁 。

4.1.4中间费用的确定:因面积大于3000㎡的单个商户或甲方指定的客户或商户的招商引入产生的额外招商代理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确定,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

4.2商业散铺的代理佣金

4.2.1商业散铺的定义:单个招商合同的标的面积小于1000㎡的客户或商户。

4.2.2商业散铺的佣金构成:固定佣金。

4.2.3固定佣金的计算

①合同租金为固定租金形式的,则招商代理佣金=相应客户或商户签约租赁合同所约定的首年月度租金单价×合同租赁面积× 贰 ;

②合同租金为保底租金加营业额提成的,则招商代理佣金=相应客户或商户签约租赁合同所约定的首年月度保底租金单价×合同租赁面积× 叁 ;

③合同租金为纯扣点租金形式的,则招商代理佣金=相应租赁合同所约定的首年报价租金单价×合同租赁面积× 叁 。

5.招商代理佣金的支付

5.1乙方成功完成客户或商户招商引入后,甲方应按下述方式分三次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佣金:

①成功完成招商后,自客户或商户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商铺招商代理佣金的 50% ;

②成功完成招商后,自客户或商户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商铺招商代理佣金的 30% ;

③成功完成招商后,自客户或商户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商铺招商代理佣金的 20% ;

5.2招商代理佣金的支付方式:①甲方以转账形式支付乙方;②所有费用以人民币支付。

开户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第三条、客户权属确定

1.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将为项目提供自身优势的客户资源进行招商服务为原则,以客户确认书、品牌客户授权等形式作为客户权属的确认。

2.若由乙方推荐并拥有客属权的客户,在该合同终止后12个月内与项目签署租赁、投资/销售协议的,乙方仍拥有对该客户的客属权。若该客户由乙方跟进并签署租赁合同,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佣金。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及工作质量有管理、监督、指导等权利。

2.根据工作需要,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项目原始资料、图纸和相关说明。

3.甲方应指定授权代表,以代表甲方行事,并告知乙方。

4.甲方应该协调甲方的设计、营销、工程、物业等部门配合乙方工作。

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佣金。

6.甲方须据实向乙方明确所委托租售物业之权属情况及物业的正确资料,并提供相关的合法

文件。包括充分的产权文件、准确的测量图纸、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测量技术指标及项目租赁标识和租赁物料。

7.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意向客户视察物业的时间,给予最大的方便和配合。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职责。为使其履行该等职责,甲方授权乙方与甲方指定的雇员、其他顾问、承包商以及项目设计师等开展积极的合作。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本项目的招商租赁及招商工作计划。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招商或招商计划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若甲方逾期没有回应,视为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招商或招商计划。如乙方提出的招商或招商计划未达到甲方需求标准,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3.乙方根据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招商和招商计划进行本项目商业主力店和商业散铺的招商代理工作,主力店包括但不限于主力超市、大型影院等。

4.乙方有义务在甲方提供项目资料和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项目定位、规划设计、物业管理等方面提供优化建议。

5.乙方有义务为项目组织适合的服务团队,并确保服务团队的稳定性。

6.乙方在招商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特性和状况向客户如实介绍,如乙方自行对客户或商户作出的承诺事由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乙方有义务对合作过程中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扩散项目资料、图纸、文件、经济技术指标及其他相关信息。

8.乙方为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产生的餐旅费、招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招商和招商计划开展招商代理工作。若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项目招商代理工作的,甲方将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所约定服务工作。若乙方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30日内,依旧没有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工作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因乙方责任造成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没收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招商代理佣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则由甲方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甲方逾期超过 30日的,乙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合同自乙方的终止合同通知发出之日终止,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招商代理佣金,并额外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招商代理佣金总金额的 20% 的违约金。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不应视作违约。不可抗力系指:战争、火灾、水灾、地震、台风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

第七条、免责条款

乙方对建筑师、其它专业顾问、其它顾问、各承包商、上述各方的代理人、雇员及为项目工作的其它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等情形是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

第、保密责任

1.甲乙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在合作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工作计划、业务资料和交易情况等相关资料以及提供、出售相关情报予他人和第三方。

2.如一方违反保密责任的约定使对方受到损失的,违反保密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应由违反保密的一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为相对人的直接损失和因知悉需保密的信息而所得到的利益。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甲方书面认可之项目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公开展示。

第九条、特别约定

1.凡本合同没有约定如何计费的事项,双方应当另行约定。

2.合同期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变更、解除事宜

1.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内容之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由甲方与乙方双方共同订立书面协议方生效。

2.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文件通知对方,说明理由,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壹式四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法律法规。

2.本合同一经签定,即受法律保护,双方若有争执,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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