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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版部分规则(办法)的重要修订说明
为了便于投资者对修订后的规则的阅读理解,对部分规则的重要修订变更说明如下:
一、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主要的变更
新的“现货交易规则”在结构上变动较大,是对原“现货交易规则”、“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交易规则”、“延期交收交易规则”等多项现行规则的重新整合,在章节顺序上进行了重新编排,并新增了“异常交易处理”这项新的内容。“现货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调整包括:
1、在第六、第七、第中明确了品种与合约的层次关系,将实物交割类别称为品种(如当前上市品种黄金、白银、铂金);将直接进行交易买卖的具体产品统一表述为合约,并按交易方式的不同将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三类。其中,现货即期合约包括白银和,即将原先的白银现货品种根据其交易方式的特点,现称为白银的“现货即期合约”,并在第四十六条对现货即期交易方式进行了详细描述。
在清算业务和交割业务章节中,相应去除了之前品种与合约表述重叠的情况。
2、从市场运行情况看,Au(T+5)的合约功能已被Au(T+D)完全取代,且较长时间以来没有成交。规则中删除了与Au(T+5)合约相关的表述。交易所决定于2011年12月31日,Au(T+5)合约该从竞价交易市场摘盘。
3、“代理和自营”章节中,对代理业务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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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中,对延期补偿费和中立仓等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取消了2004版交易规则中关于延期交收交易的延期补偿费议定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超期费(当前费率为0)一旦启用,期限分为30至6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以上两档,费率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5、第七十一条,清算原则由“集中、净额、直接”调整为“集中、净额、二级”。
6、对会员保存交易、结算数据的期限,由二十年调整为“不少于五年”。
7、增加了第十章“管理”,对黄金、铂由交易所开票、白银由卖方向买方开票的管理方式进行了描述。
8、新增了第十一章“异常交易处理”章节。
二、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的变更
1、“风控管理办法”在章节上增加了“保证金制度”和“延期补偿费制度与超期费制度”两个章节,并在章节顺序上重新进行了编排。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章节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保证金的措施;以及当发生合约价格连续大幅度上涨(下跌)、或合约持仓量连续大幅度增加的情况时,交易所采取的控制风险措施;同时白银延期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2%。
第四章“延期补偿费制度与超期费制度”,规定哪些情况下交易所将调整延期补偿费率、或启用超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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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中,主要调整了出现连续单边市时,合约在D1、D2、D3日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的调整办法,黄金延期合约保证金比例与涨跌停板的调整依次为:正常市况最低保证金比例为10%,对应的涨跌停板为7%,之后D2、D3日分别为12%/9%、15%/13%;白银延期合约保证金比例与涨跌停板的调整依次为:正常市况最低保证金比例为12%,对应的涨跌停板为9%,之后D2、D3日分别为15%/12%、17%/15%。
当市场连续出现3个同方向单边市时,对交易所两个可选的风险应对措施中的“措施二”,由原先“在D4交易日,交易所按照D2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协议平仓、择价清盘。”,调整为“将D3交易日该合约收盘时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日结算价10%、白银延期交收合约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日结算价12%的平仓单,按D2交易日的结算价,与按D3日结算价计算该合约净持仓盈利的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3、限仓制度中,对会员和客户的限仓管理和持仓限额的获得(审批)方式进行了调整,
加强了交易所对客户限仓的管理。
限仓制度中增加了申请套期保值限仓额度的相关内容。
4、强行平仓制度中,进一步明确了本办法中表述的是交易所对会员执行强平的原则和流程。
5、风险警示制度中,增加了异常交易认定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主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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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第二章第四条中新增外资银行作为金融类会员。
2、在第二章第五条申请交易所会员条件中明确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增加要求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3、在第二章第六条申请会员须提交文件和资料中,增加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在第二章第七条申请会员提交的申请书中,增加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5、在第二章第九条中,对会员缴纳的资格费进行调整:金融类和外资金融类会员,资格费由原来80万元变为140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由50万变为110万元;自营类会员,资格费由原来30万元变为80万元。同时,增加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6、新增第二章第十一条: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3万元/席位。
7、在会员资格不得转让的条件中增加一条,即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
8、在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况中,新增:私设或参与地下炒金;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缴纳年会费的;虚开。同时,将原有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交易的,调整为三个月。
9、在会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的情况中,新增: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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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经济纠纷;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10、在会员代理章节中,新增以下几条:
(1)第二十五条 进行代理业务的会员不得接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客户:(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机构客户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交易所规定提供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四)行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2)第三十一条 会员为控制交易风险,需要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的,应当遵守双方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
会员不得允许客户透支交易。
(3)第三十二条 会员不得以各种形式虚假开户、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
(4)第三十五条 开展代理业务的会员应设立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按不低于年代理手续费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11、会员代理章节中原第三十六条中代理会员可向客户收取清算准备金和不超过交易所规定上限的代理手续费,调整为现第三十四条 会员可向客户收取清算准备金(自然人客户暂时不收)和代理手续费。
12、在监督管理章节中增加:(1)第三十五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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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2)第三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二)年度审验中发现重大问题;(三)代理业务中违反第四章相关规定的;(四)交易所认为的其他情况。
四、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主要变更
1、将本办法中原“日常稽查”变更为“常规稽查”。
2、在第二章稽查,第六条中增加:(二)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技术系统;。
3、在第十五条“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和结算银行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对其采取下列性措施”中增加以下措施:(四)降低持仓限量;(五)调高保证金比例;(六)开仓交易;(七)限期平仓;(八)强行平仓;(九)暂停交易。(十)指定仓库的仓储业务或结算银行的结算业务;
4、对原第十的多项内容进行重新修订。
5、将原第二十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交易的;”中的六个月修订为三个月。
6、将原第二十三条修订为: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和银锭企业生产的金锭、金条和银锭经会员举报、交易所证实或交易所监督检查,发现重量短少、化学成份不符合质量证明书等,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注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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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条企业及其品牌资格注册认定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及其银锭品级资格认定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对原第二十四条进行修订:“(一)未按时足额缴纳资金的;”修订为“(一)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付客户资金的”修订为“(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付客户资金的、开具空头支票、虚开专用及其他伪造票证的;”,同时增加“(四)未对客户实行当日结算的;”,“(七)其他违反交易所资金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8、对第二十五条修订如下: 指定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仓储业务、取消其指定仓库资格。(一)虚报出、入库数据;(二)账实不符的;(三)挪用会员库存实物的;(四)泄露与交易所有关不宜公开的仓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的;(五)与会员或客户联手,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六)交割实物与单证不符的;(七)交割实物没有或缺少规定证明文件的;(八)交割实物的箱数、块数、包装要求和交易所规定不符的;(九)未完成规定的要求而办理出入库手续的;(十)错收错发的;(十一)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实物损坏的;(十二)办理业务中不按规定收费的;(十三)违反交割业务规则,、故意拖延交割实物的入库、出库的;(十四)其它违反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9、对第二十六条修订如下:会员具有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一)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交易所信息的;(二)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给交易所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三)非法窃取其他会员的成交、清算资金等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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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或破坏其他会员交易系统的。
10、对第二十七条中会员及客户违反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修订如下:(一)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统一指令,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的;(二)利用在关联客户之间分仓等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超量持仓,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的;(三)利用对敲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五)为制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或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或持仓量的;(六)利用内幕信息或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交易的;(七)通过操纵现货价格以影响相关延期合约价格获利的;(八)不当集中持仓量的方式,控制交易所持仓合约,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市场行情或交割的;(九)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十)未遵守交易所风险警示制度的有关要求的;(十一)存在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市场行为的; (十二)其它违反交易所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
11、取消原办法中第二十和第三十条。
12、原第三十一条中“Au(T+5)”变更为现第二十九条中“现货即期”。
13、原第三十六条增加“并向人民银行报备。”内容。
上海黄金交易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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