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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1999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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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件(FIDIC条款)

目 录 1、定义和解释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3、转让 4、分包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6、图纸 7、补充图纸 8、一般义务 9、合同协议书 10、履约保证金 11、现场考察 12、完备的标书 13、按合同规定施工工程 14、施工进度计划 15、承包人的自监 16、承包人的雇员 17、放样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19、现场环境 20、工程照管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23、第三方保险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25、保险的完备性

26、遵纪守法 27、化石 28、专利 29、干扰

30、材料和设备的运输 31、为他人提供服务机会 32、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34、雇用劳务

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告

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 37、检查和检验 38、工程检查 39、承包人的违约 40、工程的暂时停工 41、开工 42、延误 43、竣工时间 44、竣工时间的延长 45、工作时限 46、施工进度 47、误期赔偿费 48、工程移交 49、缺陷责任 50、承包人的详细自检 51、变更工程 52、变更工程的估价 53、索赔及其程序

5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55、工程量 56、工程的计量 57、计量方法 58、暂定金额 59、指定分包人 60、付款证书 61、工程的批准凭证 62、缺陷责任证书 63、补救措施 64、紧急补救措施 65、特殊风险 66、中途中止合同 67、争议的解决 68、通知 69、业主的违约 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71、货币 72、汇率

1、定义和解释 定 义

1、1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下面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i)“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件)提及的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分包人或工程师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个人以及其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受让人。

(iv)“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在第二部分写明的人。

(v)“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人。 (2)(i)“合同”指这些条件(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如签订)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如签订)中的更进一步的文件。

(ii)“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和根据51条调整、增加的工程的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iii)“图纸”指由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中标通知书中所接受的,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工程缺陷向业主提出的报价。

(vi)“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其投标的接受信。

(vii)“合同协议”指在9、1条中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的话)。 (viii)“标书附件”指附在这些条件后的包含在标书格式中的附件。 (3)(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日期算起,在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44条延期的)完成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及通过对这些工程的竣工检验所需的时间。

(4)(i)“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及承包人同意的,由承包人在业主接收全部、某段或部分工程之前所做的检验。 (ii)“接收证书”指根据48条发出的证书。

(5)(i)“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ii)“保留金”指根据60、2(a)条由业主保留的一笔累计金额。 (6)(i)“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ii)“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中所需的或有关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性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装置等。 (v)“承包人的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性工程)。

(vi)“段”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段。

(vii)“现场”指为施工工程由业主提供的地区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地区。

(7)(i)“费用”指在现场内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补贴。 (ii)“日”指日历日。

(iii)“外汇”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通知,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 各个条件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解 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及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字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1、5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应是书面的。并且“通知”、“证书”或“决定”等词应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不应无理扣留或延误。

2、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 (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使用合同规定的或必要时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权力之前须征得业主的同意,这种特殊要求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否则,工程师行使的任何这种权力则应被视为已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

(c)除合同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照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2、3 工程师随时可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也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副本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工程师代表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但规定:

(1)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影响工程师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可向工程师询问,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函件的内容。 助理的任命

2、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条规定的职责。并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种助理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这些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

2、5 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规定,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指令执行

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含义。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2、6 无论在何处,需要工程师根据合同行使他的判断: (1)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 (2)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3)决定价值;或

(4)采取其它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

在进行判断时,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判断的权力。所有这些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决定价值和决定采取的行动均应按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3、转 让 合同转让

3、1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业主自行决定)不应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收益、利益转让。但以下情况除外: (1)按合同规定付给或即将付给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任何款项; (2)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它方面的债务。

4、分 包 分 包

4、1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并应象对待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

人代理人、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规定在下列方面,承包人无需得到这样的同意: (1)提供劳务;或

(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或

(3)分包工程的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4、2 当分包人向承包人担保施工工程或提供材料、货物、设备和服务的责任期限延长到超过根据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时,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根据业主的要求及以业主的费用,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转让给雇主。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语言和法律

5、1 在本合同文件第二部分中有下列说明: (1)用以拟定该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

(2)适用于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是何国或何州的法律。 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的那种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并指定为“法定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2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此情况时,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如已签订);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5)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6)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

6、图 纸

图纸、文件的提供和保管

6、1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解决,费用自理。除了绝对是为执行合同以外,承包人不能未得到工程师的批准让第三者应用和向第三者通报图纸、规范及其它由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责任证书发出,承包人应交还给工程师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条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的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现场

6、2 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这些图纸应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人员检查和使用。 施工进度的打乱

6、3 任何时刻,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被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并抄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和指令,需要的理由和何时以前需要,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怎样的延期或进度打乱的详细说明。 图纸误期和图纸误期产生的费用

6、4 在任何情况下,工程师未曾或不能按本条6、3款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进度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1)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和 (2)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知业主。 承包人未递交图纸

6、5 如果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师在作出有关6、4条的决定时将考虑这一因素。

7、补充图纸 补充图纸和指令

7、1 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7、2 当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为批准起见,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

(1)使设计合理,满足工程师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它资料。 (2)与永久性工程图纸一起提供的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以使业主能操纵、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为按48条接收起见,只有操作和维修手册与竣工图一并提供给了工程师并得到了他的批准,工程才被认为已完成。

不受批准影响的责任

7、3 据7、2条规定的工程师的批准,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负担的责任。

8、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设计(其范围在合同中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由合同推理,提供所有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并维修缺陷所必需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工、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8、2 承包人应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规定,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编制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9、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9、1 如被邀请签约时,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按照本条件所附格式(如必要可进行修改)的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与签订费用由雇主承担。

10、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10、1 如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适当的履行合同提供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获得保证并向业主提供相当于标书附件中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在向业主提供这项保证后,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证书的形式应是业主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提供保证的单位应得到业主的批准。为满足本条规定引起的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10、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维修之日。在根据62、1条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项下的索赔

10、3 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应通知承包人,针对提出的索赔,说明违约的性质。

11、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

11、1 在承包人提交标书前,业主应提供给承包人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人应对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有关的可利用的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查,并在递交标书之前已掌握了(在尽可能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了费用和时间因素)以下情况: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性质; (d)进出现场的手段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和所有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投标是建立在上述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承包人对现场的视察和考查的基础上。

12、完备的标书 标书的完备性

12、1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标书应适用于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不可预见工作)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维修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材料和全部有关事宜。

不利的实际障碍和条件

12、2 但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现场的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障碍或不利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知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工程师决定:

(1)根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2)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13、按合同规定施工工程

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

13、1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工程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所做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工程师的指令,或按本文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4、施工进度计划 提交进度计划

14、1 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提出的合理的形式及细节向工程师提交其同意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无论何时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以书面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所建议采用的方案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进度计划的修订

14、2 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条规定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进度计划。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14、3 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详细的季度现金流量估算,此现金流量估算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所有支付金额。并且,如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调整一次。

承包人的职责不予解除

14、4 提交给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进度计划或总说明或现金流量估算,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15、承包人的自监 承包人的监督

15、1 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及施工完了后,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使承包人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经工

程师批准并且工程师可以随时撤换的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上述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或根据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应按下文所述考虑撤换代表的要求,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现场,且不得在现场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其他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16、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雇员

16、1 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向现场提供:

(1)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适当监督的监工、领班;

(2)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按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壮工。

工程师反对的权力

16、2 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工程师认为其在现场出现是不适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现场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17、放 样 放样

17、1 承包人应负责:

(1)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2)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和 (3)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误差,承包人在工程师要求下,应自费纠正此误差,直至使工程师满意为止。除非这种

误差是基于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工程师将根据条款第52条规定确定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工程师对任何放样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应用的水准基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其它物件。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钻孔和勘探用探坑

18、1 在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用探坑,这一要求应作为根据第51条规定的指令,除非有关此工程的项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

19、现场环境 环境的安全、保卫和保护

19、1 在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

(1)全面负责有权在现场上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控制)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尚未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对人身的危害。和

(2)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工程师及有关当局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和守卫设施。和

(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和现场以外的环境,以避免因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干扰。 业主的责任

19、2 如果业主根据31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现场完成工程的施工,对这些工程,业主应:

(1)全权负责有权在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 (2)将现场保持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如果根据31条,业主在现场雇用了其他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

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工程照管 对工程的照管

20、1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则上述责任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如果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段落或部分的接收证书,承包人应从发出接收证书、业主承担了对这些段落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时起,不再对这些段落或部分的照管负责。和

(2)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49条被完成为止。 承担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20、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进入工程的设备,除20、4款所规定的风险外,不管由于任何原因发生了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这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还应对其根据49条和50条的规定,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的任何操作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由于业主风险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20、3 在20、4条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或与其他风险一起发生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维修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根据52条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如果混合风险发生引起了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业主风险

20、4 业主风险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 (2)叛乱,,,军事政变,或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废料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及核部件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5)、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其分包人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6)由于业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段落或部分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7)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

(8)由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的自然力的影响。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21、1 承包人在不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应保险:

(1)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保险金额应与这些工程、材料等的价值相等;

(2)加上相当于上述等价金额15%的款额或本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款额,这笔金额用于维修损失或损坏的附加费用及偶然开支,包括专用费及拆除任何部分工程及清除任何类型的垃圾所需的费用;

(3)由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承包人的设备、其他物品,其保险金额应相当于能把这些设备等在工地上替换的费用。 保险范围

21、2 第21、1条(1)和(2)段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并包括:

(1)使业主及承包人自在现场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的段落或部分工程被发出了接收证书为止的期限内,除21、4条规定以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及损坏;

(2)保证:(i)承包人能在由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期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时,得到补偿;

(ii)承包人在其根据49和50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得到补

偿。

对未包括在内的金额的责任

21、3 任何未保险及未由担保人赔偿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20条规定的责任承担。 除外情况

21、4 第21、1条规定的保险责任未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 (2)叛乱,,,军事政变,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废料、有毒放射物爆发、核原料爆发后及核原件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装置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22、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损失的赔偿: (1)致死或致伤人员;

(2)由于施工及维修缺陷造成对财产的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程序、伤害、费用、支付等所有有关的除22、2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的所有费用。 例外情况

22、2 22、1条涉及的例外情况指:

(1)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2)业主有权为工程施工或部分工程施工在其上、越过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土地;

(3)对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不可避免地对财产造成的损坏; (4)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承包人雇用的)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人身的死、伤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和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的,但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

业主的保障

22、3 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属于22、2条规定情况下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23、第三方保险 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财产)

23、1 承包人应在不限于第22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2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保险及财产(除工程外)损失或损害保险。这种伤亡、损失或损坏是除22、2条(1)、(2)及(3)款规定外,在履行合同时造成的。 最低保险金额

23、2 这一保险金最低限额在标书附件中规定。 交叉责任

23、3 保险单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以便在分别保险时,适用于承包人和业主。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对工人的伤害或事故

24、1 业主不负责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对其的赔偿,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承包人应免除并保证免除业主(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损失的赔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与其他开支。 工人的事故保险

24、2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并规定,就有关分包人雇用人员方面,如果分包人已经以业主规定的保险单的形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并满足了承包人保险义务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要求,要求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25、保险的完备性 保险的证明及条款

25、1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业主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生效的证明,并在开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在向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双方同意的一般条文一致。承包人应使所有由其负责的保险及经业主批准的保险条款生效。 充分的保险

25、2 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担保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的充分保险,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有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

25、3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25、1款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此种情况下,均可取得此种保险,且保持其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保险金,并随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由承包人处扣回。 与保险条件一致

25、4 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据合同生效的保险条款,一方均应免除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及索赔。

26、遵纪守法 遵守法律、规章

26、1 承包人应在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1)所有与该工程施工,竣工,维修缺陷有关的国家或省的法令、法规或其它法律,或任何地方及其它合法机构的规章或地方法规。和

(2)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承包人应使业主免于受到有关违反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永远规定,业主有责任得到安排、办理好为实施工程所需要的许可,并根据22、3款规定,免除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27、化 石 化石

27、1 所有在现场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业主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按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并)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1)根据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延期; (2)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一笔款额。 并相应的通知承包人,并抄知业主。

28、专 利 专利权

28、1 承包人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有关违背或侵害有关施工及用于工程的承包人设备、材料、设备的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保护权利的索赔及有关办理诉讼的责任,保护业主不受伤害,并免除业主承担所有有关此类事宜责任及承担有关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的责任,除非这种侵权及违章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所造成的。 矿区使用费

28、2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如有时)。

29、干 扰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29、1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在进行时均不应对下述方面遭受不必要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1)公众的便利;或

(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业主或他人所有房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失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30、材料和设备的运输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30、1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手段,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运输损坏或损伤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和分散载运重量,从而使机械设备、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运出运进现场时所不可避免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尽可能合理地受到,从而不致对这类公路和桥梁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30、2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在运输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时,承包人应对其通往工地的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及改善其道路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索赔的费用。 材料或设备的运输

30、3 尽管有第30、1条规定,如果通往工地的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受到破坏,在承包人得知这一破坏或接到被授权的官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和业主。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这些材料、设备的运输者避免对道路、桥梁的损坏,业主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业主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支付有关索赔的金额,并免除承包人对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开支的责任。并规定,只要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按30、1规定照看、履行其责任,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将决定一笔应支付的款额,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这一笔款额或从付给承包人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并通知承包人和抄知业主。还规定,业主应通知承包人纠纷将在何时协商解决及将从承包人的那一笔

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在解决这一纠纷前,业主应与承包人协商。 水运

30、4 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情况下,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的含意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意包括船舶,因而上述规定同样有效。

31、为他人提供服务机会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31、1 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向以下人员提供进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

(1)业主所雇用的任何其它承包人及其工人;和 (2)业主雇用的工人;和

(3)在现场或现场附近进行该合同未包括的工作的业主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或进行业主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其它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人。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设施

31、2 据第31、1条,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

(1)使此类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官方有可能使用由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

(2)允许这些人使用现场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设备;或

(3)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它服务,工程师应据52条决定增加一笔款额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32、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 承包人保持现场的整洁

32、1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并应将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的储存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33、1 一旦接收证书发出,承包人应从证书涉及的工地上将所有有关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现场保持清洁,使工程师满意。并规定,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现场。

34、雇用劳务 劳力及工作人员的雇用

34、1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它方面的劳力及人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

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告 劳务及承包人设备的报告

35、1 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详细的书面报告,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工程师预先规定。报告中开列承包人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人设备的此类报告。

36、材料、工程设备及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36、1 所有的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应:

(1)按合同规定相应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和

(2)随时按工程师要求,在产地、制造或加工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其它本合同可能规定的其它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做试验。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试样费用

36、2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应以

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部试样。 检验费用

36、3 如果试验:

(1)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

(2)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只有在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其他试验方可确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情况下)以使承包人在其标书中能标价或便于标价,承包人应承担这类试验的费用。 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36、4 如果工程师要求的试验: (1)未规定及未明确指明;或

(2)(在如上所述的情况下)未详细说明;或

(3)(尽管规定或指明)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产地、制造或加工的材料设备的地点进行试验,这些试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不能使工程师满意的认为其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其他情况下,应根据36、5条的规定办理。 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验作出决定

36、5 在36、4条涉及的应用此条的地方,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1)承包人有权根据44条规定得到的延期;和 (2)应增加的合同价。 并相应的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37、检查和检验 操作检查

37、1 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出工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装配及加工材料、设备的地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出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出上述场所的权利。 检查和检验

37、2 在生产、装备或加工阶段,工程师有权监督及试验据合同提供的材

料及设备。如果生产、装配或加工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试验获得许可。这些监督、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37、3 承包人应同意工程师安排监督、试验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时间及地点。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试验及所要进行的监督。如果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试验,并认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试验。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应被证明的试验资料的复制件,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试验,应认为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正确的。 拒收

37、4 如果在据37、3条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监督或试验准备好,或由于本条提及的监督和试验的结果,工程师决定,材料、设备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工程师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工程师的拒绝及其理由。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件下实验并重复试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试验或重复试验。由业主重复这些试验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或由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检查

37、5 工程师可以授权的监督人员监督材料和设备的试验。任何这种授权应遵照第2、4条规定,这种的监督人员应视为工程师的助理。工程师应(在不少14天内)将此任命通知承包人。

38、工程检查 覆盖前的工程检查

38、1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而不外露,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在任何部分工程施工前检查其基础。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

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或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除非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 剥露和开孔

38、2 当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其重新覆盖和整理。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本条第38、1款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开挖、开孔及打通、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和抄知业主。

除此之外,在其它任何情况下,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9、承包人的违约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除和运离 39、1 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指令: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运离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2)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3)对尽管先前已进行过检验或中间支付,但工程师认为: (i)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ii)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将工程拆除并重新施工。 承包人履约时的违约

39、2 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一方执行上述指令时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从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40、工程的暂时停工 工程的暂时停工

40、1 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并保证其安全。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1)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2)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停工;或 (3)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必要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条规定的任何意外风险)。

应按40、2条的规定办理。 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

40、2 根据40、1条,应用本条时,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1)根据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2)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的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费用。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暂停超过84天

40、3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的时间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条的(1)、(2)、(3)或(4)四种情况,则承包人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从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的20天内准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准许,则承包人根据第51条规定,向工程师递送通知,并将仅影响该工程局部的停工的工程视为被削减部分不予施工,或者当在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视为业主违约及据第69、1条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用第69、2及第69、3条处理。

41、开 工 工程开工

41、1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在此之后,承包人应向现场派人,不得延误。

42、延 误 现场及出入通道的占用权 42、1 除了合同规定:

(1)承包人可以随时占用的现场各部分的范围;及 (2)可供承包人使用现场部分的顺序外;

遵照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的顺序,业主应在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人占用:

(3)相应的现场;及

(4)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出入现场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第14条规定,或按承包人在给工程师和抄知业主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施工。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现场,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未给现场占用权

42、2 如果由于业主未按42、1条规定让承包人占用现场,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1)承包人按44条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 (2)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价值。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知业主。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2、3 承包人应承担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3、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

43、1 所有应按标书附件中规定时间完工的工程,或所要求完工的部分工程应按第48条规定,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考虑第44条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44、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的延长 44、1 在以下情况:

(1)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2)本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3)特别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4)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或

(5)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毁约或应由其负责的原因的特殊情况发生时。 承包人有权延迟全部、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承包人递交通知及详细申述

44、2 规定,工程师不一定做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1)在有关情况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抄知业主,及

(2)在给工程师通知后28天或其他经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上述意见进行审查。 中期延期决定

44、3 还规定,如果由于某些原因的影响,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1)中规定的申述,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工程师中期申述和在这些原因的影响结果后28天内,送交工程师最终申述,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期。在收到中期申述后,工程师应及时决定中期延期。在收到最终申述后,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工程师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抄知业主。终审结果不应减少已由工程师决定的延期时间。

45、工作时限

工作时间的

45、1 除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及下文规定的情况外,无工程师的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为抢救生命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本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46、施工进度 施工进度

46、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竣工期限竣工时,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对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执行工程师按本条规定发出的指示,承包人须征得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内进行任何作业。并规定,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条规定的义务,采取了措施,涉及到业主附加的监理费用,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这部分费用或由应付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47、误期赔偿费 拖期违约罚金

47、1 如果承包人未按第48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标书附件中规定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违约罚金(这笔款额是由承包人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一笔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竣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竣工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罚金不应超过标书附件中载明的限额。在不使其它赔偿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违约罚金。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违约罚金的减少

47、2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竣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接收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接收证书以后出现的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违约罚金的数额应相应地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条只适用于违约罚金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48、工程移交 接收证书

48、1 当整个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并已通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检验时,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知业主,附带在缺陷维修期间内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工程师发给工程接收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内,或给承包人发出一份接收证书,其中写明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基本竣工的日期,同时给业主一份副本;或给承包人书面指示,列明工程师认为在发给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师还应将在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基本竣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维修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的21天内有权得到工程接收证书。 分区或分部接收

48、2 同样,按第48、1条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工程师应就下列工程发给接收证书:

(1)在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有单独竣工工期的区段;或

(2)工程师满意的认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业主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或

(3)业主已决定在未完成之前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这种预先占有或使用未在合同中规定或作为临时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48、3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经基本竣工并合格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竣工检验,则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竣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接收证书,而且一经发

给这类证书后,承包人即应被视为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该部分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要求整修的地面

48、4 应符合以下条件:即在整个工程竣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不得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49、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

49、1 在本合同条件中,“缺陷责任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自:

(1)由工程师根据本文第48条规定发给了证书,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2)在工程师根据第48条规定发给不止一份接收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的签发之日分别算起。与缺陷责任期相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相应按此理解。

完成未完工程及维修缺陷

49、2 为了在缺陷责任期终了时或在缺陷责任期终了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状态适当的整修后使工程师满意地移交业主,承包人应: (1)在发给证书的竣工之日尚留有未完工作(如有),在竣工日期以后尽快予以完成。及

(2)按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根据工程师或其代表在缺陷责任期终了之前的检查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理、改建、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之处。 维修缺陷费用

49、3 如果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1)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2)应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3)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义务时,

则所有按第49、2(2)条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其他原因,则应据第52条决定一笔金额增加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49、4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此等工作并付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的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50、承包人的详细自检 承包人的调查工作

50、1 在缺陷责任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它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承包人的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本文第49条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

51、变更工程 变更

51、1 工程师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令承包人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削减工作); (3)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型、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要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对所有由变更造成的影响(如有),应按第52条规定进行估价。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变更指令

51、2 无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并规定,若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执行本条规定的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不够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52、变更工程的估价 变更的估价

52、1 所有有关第51条规定的变更及据第52条(“变更工程”)规定对合同价的增加,如工程师认为必要,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予以估价。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则合同中的费率及价格只要合理,可用为估价的基础。如果没能办到,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费率或价格,并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在上述费率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决定一个暂定费率或价格,以便按第60条规定发出支付证书。

工程师确定费率的权力

52、2 如果任何变更工程的性质以及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关系到整个工程或其部分的性质和数量,且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项目的费率或价格由于上述变更,不恰当或不适用时,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由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费率或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在单价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可确定暂定费率或价格,以便按照第60条发出支付证书。

还规定,如果工程师未按第51条规定发出变更工程的指示,则无需按第5

2、1款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发出这种指示14天内,除省略工程外,在变更工程开始前:

(1)承包人向工程师通知索取额外费用或变更费率或价格的意图; (2)工程师发给承包人通知,申明其变更费率或价格的意图。 变更费用超出15%

52、3 在整个工程签发接收证书后,如果发现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总额的15%,就本条而言,此总额不包括暂定金额及计日工费用(如有时)。而这一增加或减少的原因不是其它原因,而是由于:

(1)所有按第52、1和第52、2条规定估价的变更工程的影响;及 (2)根据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概算工程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其中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计日工作费用和按本文第70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则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条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的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工程师考虑承包人的现场费用及总管理开支,确定此数额。工程师应将据本条做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知业主。这一数额应仅以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15%的数额为基础。 计日工作

52、4 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或适宜时,可以指令任何变更工程按计日工作制进行施工。对这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承包人费用。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有关收据或其它凭证,证实已付出的款项,并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工程师呈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上述工作持续进行的过程中,每天向工程师呈交一式两份确切的清单,其中开列受雇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以及一式两份的报表,其中写明该项工作所用材料,所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前文中提及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中包括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除外)。如果清单报表中所列内容正确或经同意

后,工程师将在上签字并将清单和报表各一份复制件退还给承包人。

每个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不包括上述内容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并附有价格的清单与报表,除非此类清单与报表开列齐全呈送准时,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付款。永远应符合下述条件,即如工程师认为按上述规定,承包人的清单和报表的呈报由于某种原因而实际无法做到,则工程师仍然有权核准此等工程付款,不论该项付款是该工程雇用期内偿付的计日工,或按所用的劳力、材料及承包人的机械设备计算的,或按工程师认为是该项工程公平合理的价值计算的。

53、索赔及其程序 索赔通知

53、1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它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抄知业主。 当时记录

53、2 一旦发生第53、1条中规定的情况,承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当时记录,必要合理地支持他以后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无须业主同意,工程师在接到第53、1条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当时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保存记录(由于是合理并对索赔是重要的)。承包人应允许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其提供复制件。 索赔的具体化

53、3 在发出第53、1条规定的通知后28天或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送交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要求有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中期帐单的形式,送交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资料及累加索赔款额说明,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结束后28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要求帐单。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工程师的帐单的复制件。 未遵照规定

53、4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的方法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工程师或按第67、3条规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索赔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

否有工程师据第53、2和第53、3条规定的注释)决定的款额。 支付索赔金额

53、5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工程师足够的证据,使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此款额,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60条规定由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中期付款。如果承包人所能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工程师的要求,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工程师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应送承包人并抄知业主。

5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为本工程专用

54、1 一切承包人的机械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它处。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力、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业主对损失和损坏不承担责任

54、2 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临时工程、材料(除本文第20条和第65条中提及者外)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海关清关手续

54、3 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54、4 当承包人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按合同规定移动、再次出口时,业主应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协助承包人取得一切必要的许可。

承包人设备的租赁条件

54、5 为确保在根据第63条规定发生的合同终止时,能使任何被租赁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为工程的继续施工使用,如果租赁协议应包括这些条件(本协议应视为不包括租购协议):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7天内,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第63条规定业主有权授权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

外,所有人应将这些机械设备,按承包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给业主,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本条所说设备,并由业主支付费用。否则,承包人可不将任何租赁的设备带入工地。 有关63条的费用

54、6 如果业主按第54、5条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签订协议时交纳的印花税),应认为是根据第63条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在分包合同中使用的条款

54、7 当承包人将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用参考或其他方法)应加入与本条相同的分包人带入工地的有关承包人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条款。

不隐含对材料等的审批

54、8 本条的执行,不应视为隐含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物品已获得工程师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时候工程师拒绝采用这类材料。

55、工程量 工程量

55、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概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

56、工程的计量 应计量的工程

56、1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按第60条规定支付给承包人。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通知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该人应:

(1)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 (2)提供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或遗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则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

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于14天内和工程师一起审查和承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并应在双方取得同意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进行有关图纸和记录的审查与承认时,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审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以求工程师作决定。在接到通知后,工程师应审核并确认或变更这些记录和图纸。

57、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

57、1 无论一般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总价项目明细表

57、2 为提交根据第60、1条规定的说明,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包含在标书中的每一总价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以工程师的认可为准。

58、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的定义

58、1 “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条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工程师应将据本条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知业主。 暂定金额的使用

58、2 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以每笔暂定金额实施工程,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在指令中:

(1)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本文第52条规定决定的价值相等的金额。 (2)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为此而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根据本文第59、4条款确定并支付。 单据等的出示

58、3 除了当工程是按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工作以外,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凭证和帐单或收据。

59、指定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的定义

59、1 可能已由或将由业主或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货商、商人以及其他人员,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佣的分包人,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

59、2 业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有义务雇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1)分包人将对承包人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分包合同的内容,其对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对业主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守上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2)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59、3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装入永久工程的任何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

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

59、4 对一切由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1)按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已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价格;

(2)工程量清单中如开列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或由工程师按本文第52条确定并按本文第58、2条(1)款规定,支付的费用。 (3)关于一切其他费用和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项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当未做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附件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做出这种规定时,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此比率。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证书

59、5 在根据本文第60条规定颁发包括关于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费用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证明,证明以前证书中的关于该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清。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

(1)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 (2)向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人。

业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方式从业主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业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并规定:凡属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业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在发给承包人的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

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60、付款证书 月报表

60、1 每月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六份据第15、1条规定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代表签署的报表,按工程师随时要求的格式,表明承包人到本月终有权得到的有关以下项目的款额: (1)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价值;

(2)在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及类似项目的其他任何款项;

(3)所有在标书附件中列明的材料的价值的百分数,及由承包人运至工地准备用于永久性工程但尚未用于该工程的设备的价值的百分数; (5)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 月支付

60、2 工程师在接到上述报表后28天内,应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应支付及可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除去:

(1)保留金,按标书附件规定的保留金的百分数乘以第60、1条(1)、(2)、(3)及(5)段的规定有权得到的数额计算,直到这样扣留的保留金的数额达到标书附件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2)承包人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业主的任何扣除金额。但符合第47条规定者除外。

并规定,对减去保留金及做相应的扣除后,支付金额小于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中期证书的最小限额时,工程师按本规定不予证明任何付款。

尽管本条或合同其他条款有规定,工程师不发出支付证明。但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并得到业主批准的除外。 保留金的支付

60、3 (1)在发给全部工程接收证书后,工程师应书面证明保留金的一半应支付给承包人,或在发给分段或部分工程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考虑相应的永久性工程的份额,决定返还保留金的数额。

(2)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工程师应书面证明将保留金的另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并规定,如果据第48条每段或部分永久性工程均有缺陷责任期,则“缺陷责任期限”应为最晚的那一个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还规定,如果在此时,据第49和第50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实施所指示的有关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工程师有权拒绝证明,直到在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与保留金相平衡的剩余工程为止。 证书的改正

60、4 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出的证书内容,而且,如果任何工作的实施没有使他满意时,有权在任何中期支付证书中削减上述工程的价值。 竣工说明

60、5 在发出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的84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以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制的详细的完工说明及辅助文件。说明:

(1)根据合同规定,截止到接收证书规定之日,完成工程的最终价值; (2)承包人认为其应得到的任何进一步款额: (3)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还应要得到的款额。

估价应在竣工说明中分别表明。工程师将根据第60、2条规定,开出支付证明。 最终说明

60、6 在据第62、1条发给缺陷责任证书后56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供参考的、草拟的最终说明、草案及辅助文件,说明应以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制,详细说明:

(1)所有按合同完成的工程价款;

(2)根据合同承包人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款额。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不能证明最终说明草案的部分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更进一步的材料并按双方同意的要求做修改,承包人应在之后,编制并提出已同意的最终说明(在本条件中,称作“最终说明”)。 清偿

60、7 在提交最后说明后,承包人应向业主及工程师提交一份清帐单,确

认最终支付说明中的款额是承包人据合同应得到的最后一笔款额。并规定,只有在按第60、8条规定发出的最终证书支付后及第10、1条规定的履约担保返还给承包人后,清帐方可生效。 最终证书

60、8 在收到最终说明及书面清偿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给业主(并抄知承包人)发出最终证明,说明:

(1)工程师根据合同认为最后应付款的总额;和

(2)确认以前由业主支付的所有金额,及除第47条外,根据合同业主应得到的所有金额后,应由业主向承包人或由承包人向业主支付金额的差额。 业主责任的终止

60、9 除非承包人在第60、5条规定的竣工说明或最终说明(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全部工程发出接收证书之后)中提出了索赔要求,业主将不再对承包人承担执行合同、施工工程所发生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责任。 支付时间

60、10 在工程师据本条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发出的中期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额,业主应据第47条的规定,在上述中期证书送交业主后的28天内,或在第60、8条提及的最终证书送交业主后的56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如果业主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支付,业主应按标书附件中载明的利率自上述总额应当支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利息。本条规定不应免除第69条规定的承包人的权利。

61、工程的批准凭证 仅凭缺陷责任证书的批准

61、1 只有据第62条提及的缺陷责任证书才被视为构成工程批准的唯一文件。

62、缺陷责任证书 缺陷责任证书

62、1 只有工程师已经签发了缺陷责任证书并将其呈交给业主和抄知承包

人,说明承包人已履行了其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义务并使工程师满意的日期,合同方可认为已完成。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28天内发出;如果永久性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缺陷责任期不同,则最迟的缺陷责任期满,或根据本文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在该缺陷责任期中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使工程师满意,方可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并应符合下述条件,即缺陷责任证书的颁发不应构成根据本条第60、3条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未尽义务

62、2 尽管缺陷责任证书已经颁发,承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履行缺陷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应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

63、补救措施 承包人的违约

63、1 如果承包人被法律判定无力支付到期债务或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以其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和调整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人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行动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时,涉及承包人及其财产;或与第3、1条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或工程师发给业主证书证明并抄知承包人,在工程师认为,承包人: (1)已放弃合同;或 (2)无正当的理由:

(i)未按第41、1条规定开工;

(ii)在接到第46、1条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未继续实施。

(3)在接到第37、4条规定的通知或第39、1条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

(4)尽管在此之前有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但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5)与第4、1条相违背,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给予工程师和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住工地和工程,终止雇用承包人,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它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 终止日的估价

63、2 在业主进驻并驱逐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工程师应单方面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之后,确定、决定并证明:

(1)在进驻现场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2)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终止日后的付款

63、3 如果业主按本条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由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竣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权得到可由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并扣除了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扣回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可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予偿还。 协议利益的转让

63、4 除法律禁止外,如工程师在按第63、1条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包人应将其签署的为履行合同提供货物、材料、服务和实施任何工作的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64、紧急补救措施 紧急修复工作

64、1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修补或其它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业主可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业主完成的此类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由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知业主。并规定,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65、特殊风险 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65、1 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条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况,无论赔偿或其它方法均不负责任:

(1)除按第39条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工程的破坏或损害;或

(2)对业主或第三者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 (3)对人员的伤亡。 特殊风险

65、2 特殊风险为:

(1)在第20、4条(1)、(3)、(4)及(5)中所规定的风险; (2)第20、4条(2)中所规定的风险,只要这些风险涉及到工程施工所在国。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65、3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工程或任何在现场或在现场附近,或在运往现场途中的材料或设备,或承包人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如上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

的款额。并按工程师的要求或为完成该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1)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2)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设备的费用。工程师应据第52条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工程师确定的替换承包人设备的合理市价),并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炮弹、导弹

65、4 无论何时何地由于地雷、、子弹、手榴弹或其它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发生爆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员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特殊风险造成的费用增加

65、5 除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它款项外,业主应偿付承包人由于上述特殊风险及与其有关的原因引起或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括本文第39条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工程的重建费用,但以本条下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款中的各项规定为条件。承包人应在获悉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应加入合同价中的承包人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战争的爆发

65、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则除非按本条规定合同已经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为完成工程施工直至合同终止。并规定,即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条和执行本文第67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65、7 如果根据第65、6款规定合同终止,则承包人应尽快从工地撤离一切承包人的设备,并为其各分包人的撤离提供相同的方便。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65、8 如果合同按上述情况应予终止,则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

格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帐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1)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开办性项目的应付款项,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上述项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费用。

(2)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开支的其它费用的总额,但上述费用不包括本款提及的费用在内。

(4)按第65、3及第65、5条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

(5)按第65、7条规定考虑到已经或即将支付已实施工作的费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撤离的合理开支,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 (6)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如此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并规定,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应付费用外,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业主的任何其它款额。任何根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66、中途终止合同 履约免除时的支付

66、1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以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受阻而无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管理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则合同如已按本文第65条规定终止时,应由业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本文第65条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67、争议的解决

工程师的决定

67、1 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抄知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后84天内,工程师应将其决定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根据本条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工程师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人和业主应对工程师的指令付诸实施。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时,或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的84天内未能作出决定时,业主或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的7天内或在上述84天到期后的7天内,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并抄知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文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按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有关的争端开始仲裁。按第67、4条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如果工程师已对争端的事项向业主和承包人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七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工程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业主和承包人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友好解决

67、2 在按第67、1条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如果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仲裁方可开始。并规定,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收到要求仲裁通知书的56天后方可开始。 仲裁

67、3 如果就争端:

(1)工程师的决定据第67、1条规定,不作为最终有约束力的决定; (2)在第67、2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友好解决。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应根据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按此章程,委派一名或多名仲裁人员做出最后裁决。仲裁人员有全权弄清、审核及修改与该争议有关的工程师的意图、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

双方任何一方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限于为取得工程师按第67、1条规定做出决定而向工程师提供的内容和范围。工程师按第67、1条规定就争端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得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有争议的有关问题作证的资格。仲裁可以在竣工前或后进行,业主、工程师及承包人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进行中实施仲裁而改变。 未执行工程师的决定

67、4 如果在第67、1条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已作为最终有约束的有关决定,则如果一方未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何其权力的条件下,据第67、3条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

第67、1及第67、2条规定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68、通 知 致承包人的通知

68、1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该类地址。 致业主和工程师的通知

68、2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传真或派人送达本条件第二部分中为此指定的各有关地址。 地址的变更

68、3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后,将某指定地址改为工程施工所在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以副本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69、业主的违约 业主的违约

69、1 凡业主发生下述情况时,即:

(1)在业主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扣除任何欠款的条件下,未按工程师的证书

在根据合同第60、10条规定该笔款项已到期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应得款项;或

(2)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需要的批准;或

(3)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而进行的清理者除外;或

(4)通知承包人,由于未曾预见的原因,因经济混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则承包人有权宣布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通知业主并将一副本致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撤离承包人的设备

69、2 承包人在第69、1条规定的通知后的14天结束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条规定的约束,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带至工地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 合同终止时的支付

69、3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业主在对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原来按第65条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条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人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与该种终止有关的亏损或损失的金额。 承包人暂停工程的权力

69、4 不影响第60、10条规定承包人对利息的权力及据第69、1条终止合同的权力,如果业主未根据工程师的证书在第60、10条规定的满期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外的金额。承包人在通知业主和工程师后,28天内,可暂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据此条暂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影响工期或支付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决定:

(1)据合同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和 (2)应增加的合同价;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复工

69、5 如果在根据第69、4条通知后,承包人暂停了工程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业主支付了包括第60、10条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承包

人据第69、1的权力在未接到终止通知时应不再有效。承包人尽可能恢复正常工作。

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70、1 合同价格应随劳务价格和材料价格的涨落或任何影响工程施工成本的其它事项进行调整,如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规定者。 后继法规

70、2 如果在工程的投标书呈递截止日期前的28天后,在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中,国家或州的法令、法规、公告或其他法律或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定发生了变更,或任何上述州的法令、法规、公告、法律、规章或规定等的采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第70、1条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并开具证明,合同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并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

71、货币 货币

71、1 在工程投标书呈递截止日期前的28天后,如果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或授权机构,对货币和货币汇兑进行,而此类关系到支付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则业主应对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所应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

72、汇 率 兑换率

72、1 若合同规定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包人支付款额,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货币比例

72、2 如业主已要求投标书以一种单一货币表示,但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人已声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数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数额的一种或多种兑换率,除合同条件第Ⅱ部分另有说明外,应为在工程投标书呈递截止日期以前28天的当日,由拟施工的工程所在国的银行决定的通行兑换率,并于投标前由业主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规定。

暂定金额支付的货币

72、3 如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当该类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使用符合本文第58、59条规定时,有关以外币支付的暂定金额应按第72、1和第72、2条所定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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