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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工伤赔偿伤残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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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我国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和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以及工亡待遇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时,还介绍了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法律分析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获得额外的生活困难补贴:

1.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等级的;

2.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不能自理的;

3. 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80日内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或者认定手续的;

4. 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严重、情况特殊,需要生活困难补贴的。

因此,以上四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获得额外的生活困难补贴。

结语

根据提供的伤残待遇标准,不同等级的伤残可以获得不同的伤残津贴和补助金。其中,一级伤残的待遇最高,而五级伤残的待遇相对较低。另外,对于工亡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也有详细说明。最后,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也需要注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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