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可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
1、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3、未放置强制保险标志。
4、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更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资料如下: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扣留车辆:
1、证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2、违法: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2、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3、未放置强制保险标志的;
4、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可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
1、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3、未放置强制保险标志的;
4、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