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离婚诉讼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提出离婚诉讼。若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提出离婚诉讼。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深圳离婚律师解答: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依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此主要是阐述原被告双方均系我国公民,且在国内有住所的情况。首先谈谈地域管辖问题。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区海淀区人民管辖财产争议标的不超过五百万元的离婚诉讼案件,在此标的以上则归中级人民管辖。以上谈到的管辖,仅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对此上还有一些特殊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