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各级人民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以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
各级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不服省高级人民再审判决怎么办
对高级人民的再审裁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提起抗诉,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省高级人民受理再审后怎样做
当事人应该积极到省高院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经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抗诉,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或由主动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再审可依法按审判程序来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再审。而再审的结果,有可以会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重新判决或裁定,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所以,作为当事人,如果已经决定再审的,应该积极应诉,以尽量使再审难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有必要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委托律师代理参与再审诉讼。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谷会肖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