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选确认了,不跨月度,主管税务机关能撤销;跨月度,就不能取消.
1,当月已勾选未确认的,可以撤销勾选,如果已经做了确认,勾选结果就不能撤回了.
2,在查询平台中的"勾选"功能中对已经勾选的,把那个勾选的那个对号去掉既是撤销勾选.
但是如果只是所属期错误的话是可以撤回,现在选择确认平台已经提供了"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可以让您在线实现回退到当期税款所属期,继续进行勾选确认操作。
勾选时注意事项:
1. 关注界面上的当前税款所属期,您勾选的,将属于当前的所属期;
2. 勾选的可以在勾选模块进行撤销勾选;
3. 每个所属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操作;
4. 勾选的,还未完成认证,需要完成确认操作,方可视为认证完成;
5. 扫描认证的不能也无需进行勾选操作;
6. 状态为异常(作废、失控、红冲等)不能进行勾选操作;
7. 当勾选的较多时,建议纳税人设置查询条件,分批进行勾选操作,也可选择使用批量勾选功能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二章 的印制
第七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专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