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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正案,重维权、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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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下称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

重点内容解读

在本次决定中,涉及《专利法》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23条,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6条。重要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为解决实务中存在的专利维权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中增加了以下内容:

1.针对专利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提高法定赔偿上限

本次《专利法》的修改,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专利法》条文中新增惩罚性赔偿条款,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在目前的专利维权诉讼中,司法机关发现仅依靠现行专利中填平原则的处罚赔偿,已不足以遏制恶意专利侵权行为的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且可使故意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对故意侵权人构成威慑,从而有利于阻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另外,针对侵权处罚金额较低的问题,本次修正案也作出了对应的修改。对法定赔偿额作了提高,现行《专利法》(2008年)的法定赔偿标准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而本次《专利法》修改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到了3万元。提高法定赔偿上限,显然将有利于解决实务中存在的专利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

2.新增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证据举证规则

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加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人民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3.健全专利行政保护制度

本次《专利法》修改对专利行政保护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具体包括:对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进一步进行完善;增加专利行政部门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职能;增加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合案处理以及请求上级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相关规定。

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结合国际发展趋势,本次《专利法》对专利审查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包括以下内容: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本次《专利法》修改还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内容,即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通过在《专利法》中增加这两条民法基本原则,为遏制实务中编造、伪造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进行专利申请的行为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也能减少利用专利权恶意发起侵权诉讼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细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专利法》的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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