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解除程序及适用条件的简述。被取保候审人或其代理向机关提出解除要求,机关审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填写报告书并制作解除决定书。办案人员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并签字,同时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包括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超期羁押的案件可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也有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
2、机关办案人员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3、案件承办人填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4、办案人员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由取保候审人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相关知识:哪类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第63条);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规定》第63条);
7、持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规则》第37条);
8、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机关可以决定取保侯审(《刑事诉讼法》第69条)。需要复议、复核的,机关可以取保候审(《规定》第63条)。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5条涉及到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结语
解除取保候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的一项程序。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委托人可以向机关提出解除要求,机关办案人员会审核解除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办案人员会填写相关报告书,并制作解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最后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决定,并退还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同时对于超期羁押的案件也有相应的处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