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寻衅滋事 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 拘役 至一年 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人数、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被害人(未达到 轻微伤 以上伤情程度的)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5)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二)最高人民《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十三)寻衅滋事罪”中规定: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根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68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