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品娱乐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学校有权利封校吗

学校有权利封校吗

来源:测品娱乐

学校没有权利封校,因为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大学封校并不具有合法性,并不能人身自由。只有司法机关可以,教育局也是没有权利的,但是学校封校是对学生负责的一种行为,为了完成自己的管理你们的义务。

一、国家司法机关有哪些职权

1、审判权

人民依法行使审判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确立了人民作为审判机关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

2、检察权

人民依法行使检察权,有权对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机关的侦查、人民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确立了人民作为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

3、侦查权

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司法的性质。机关除具有司法的属性外,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4、特殊侦查权

机关依法对危害犯罪立案侦查、监狱侦查部门依法对发生在监狱内部的一般刑事犯罪立案侦查、保卫部门依法对军人犯罪立案侦查,上述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过程中角色同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但上述机关(包括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或其他非侦查职能的时候属于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或政治部门的组成部门,不认为是司法机关。

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

各司法机关之间的组织体系:

(1)人民按行政区划设置,一般分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四级;各级人民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各级人民依法行使职权,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下级人民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人民按行政区划设置,一般分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报上级人民提请同级常委会批准;各级人民依法行使职权,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上下级人民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人民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同时下级人民对上级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

(3)国家机关、安全机关依据、《地方组织法》和各级机构设置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行政区划进行设置相应机构,作为本级的组成部门或直属部门,依法行使相应职权,对本级负责,同时也对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各级国家机关、安全机关并非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因此不直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也不需要直接报告工作,相关工作由各级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三、公检法三机关相互的关系

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分工负责。人民行使审判权,人民行使检察权,机关行使侦查权,安全机关行使特别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法执行权。各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推诿,也不互相替代,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批准或决定,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人民负责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2)互相配合。各机关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相互支持、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司法工作任务。

(3)互相制约。各机关之间应相互监督、相互约束,防止执法错误,以便及时纠正错误。例如: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机关批准;提起公诉后,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判决后,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司法行政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或原判处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