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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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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若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有身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但是,若罪犯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满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形消失后,服刑期限未满,仍需服刑的,则必须收监。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理监督。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针对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被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若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有身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2.对采取监外执行的罪犯,应收监的情形:若罪犯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满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形消失后,服刑期限未满,仍需服刑的,则必须收监。

3.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理监督。

拓展延伸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情形

根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对于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罪犯,由机关交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根据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但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负责暂时的收监。因此,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要由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商定。

总之,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情形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罪犯安全和案件办理的同时,保障罪犯的基本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有身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监外执行的,可以适用监外执行。但是,如果罪犯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满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形消失后,服刑期限未满,仍需服刑的,则必须收监。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理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六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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