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品娱乐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求助一下,解散公司的详细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求助一下,解散公司的详细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来源:测品娱乐

公司的司法解散作为一种制度,其立法价值在于当公司内部发生股东之间的纠纷,出现公司僵局时,在穷尽其他处理手段仍不能平息矛盾时,赋予少数股东请求司法机关介入以终止投资合同,解散企业,恢复各方权利,最终使基于共同投资所产生的社会冲突得以解决的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

1、从公司的法人人格角度关于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学说,但无论其本质如何,公司在成立之后便具有的人格,公司与股东之间只有股权的关系,股东能依股权关系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吗?法人制度是为了方便自然人在经济社会舞台上的运筹,促进整体经济的发展,法人不能异化为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怪物,个人应当是民法的终极关怀所在。公司不过是股东们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形成合同、共同投资的产物,当股东们在投资合同的履行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司的运行发生背离该投资合同所确立的宗旨、一部分股东成为自己创建的公司的受害者时,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逃离自己设立的“经济监狱”,诉请司法机关解除这一投资合同,请求判令解散公司,撤回投资。

2、从公司法理的角度根据《公司法》的学理分析,承认股东的此项请求权亦有充分理由:

(1)公司的解散本属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而股东大会的决议又是以股东提请解散的议案为前提,可见正常情况下的公司解散其实也是股东行使权利的结果。

(2)在公司不能作出任何决议的情况下,股东的各种法定权利都失去了行使的条件,公司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股东权益的持续冻结和变相剥夺。

(3)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一方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原管理公司的少数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任何权利,不允许解散等于允许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侵犯和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

(4)除解散公司外,没有更为有效的股东退出机制。在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和资本不变原则之下,任何公司一经成立,资本实质上就被冻结,除非通过严格复杂的减资程序,股东的出资不能收回,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途径是转让股权,但在公司尖锐的矛盾冲突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同样存在严重的困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