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该法第3条对作品的种类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等作品。
然而,该法第5条规定,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和通用表格和公式不想有著作权。
由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法创作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权。仅供参考。
一、知识产权管辖范围具体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和广州市中级人民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规定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规定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管辖
(一)不服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所在市的基层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审理。
二、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