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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的减刑处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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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最多减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是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最多减到十三年。可以适用减刑的情形有: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2、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又或者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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