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品娱乐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什么?

来源:测品娱乐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机关。负责执行的县级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则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机关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