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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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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如下:

1、立案受理:原告向起诉,提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资料,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书复印件和证据复印件。经审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天内向原告发送不受理裁定书。

2、庭前准备:在受理案件后5天内向被告发送起诉书复印件。诉讼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提交证明书.开庭。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同时应做好开庭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联合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查询所需证据,并向当事人通知合议庭成员,主持庭前更换证据等。

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首先发表法庭纪律,法官明确当事人到庭情况,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停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在辩论阶段围绕本案的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由法官主持调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停协议,无法达成调停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合法庭判决,则定期判决。

4、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的判决或裁定,可在法定期间向上级人民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5、申请再审和申诉: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申诉期限为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申请复审或申诉应当向作出有效裁判的人民提出。申请复审或申诉,必须提交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附上原审判文件,有新证据的,必须一起提交。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申诉不影响有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6、申请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调停书、支付命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在上述文件确定期间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市民一年,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六个月。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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