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次序:首先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持;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未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若监事会或监事也未召集和主持,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次序如下;
(1)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主持;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拓展延伸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责任归属: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责任归属涉及到股东会议的组织和管理,以及相关责任的界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责任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承担。召集股东会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确定会议议程等,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主持股东会需要保证会议的秩序和公正性,确保股东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在实践中,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制度,明确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的具体责任归属,以确保股东会议的有效进行和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
结语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责任主要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承担。召集股东会需遵循法定程序,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主持股东会需保证会议秩序和公正性,确保股东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制度,明确责任归属,以确保股东会议有效进行和公司治理规范运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