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如下:
1、占用一般耕地的,按本办法附表的标准计征;
2、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3、耕地开垦费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审批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农用地转用时统一收取;
4、报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属省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收取。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按10%的比例留成,其使用范围如下:
1、组织易地开垦耕地的支出;
2、组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计划的编制;
3、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勘测、论证和规划设计,以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验收、确认;
4、组织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科学研究及新技术推广工作;
5、建立和维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预备项目库、新增耕地储备库;
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管理性支出。
综上所述,为保证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全省所有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全部用于省内耕地开垦,禁止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实施易地开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