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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转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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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具体处理规定如下:处理道路的交通事故,应当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方便、高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尊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除了法律有别的规定之外,当事人是可以就财产的损失,进行协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因调查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一、交通事故被告是司机车主还是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的被告人是谁,要依据实际的情况而定,有可能是司机,也有可能是车主或者保险公司,一般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人。

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二、小事故逃逸交警不查监控该怎么处理

他人在出小事故后逃逸,交警不给查监控的,当事人可以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交警,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因调查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因调查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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