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你的条件不符合这种困难户,所以没有审核过,是没有办法享受困难户所给的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如下:
1、学生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中: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