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若是没有获得审批而在公共土地建房,是不允许的,可以报告相关部门拆除。
2、若是因为建房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