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件立案需掌握足够证据,非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仅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情况下,才可逮捕: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安全、毁灭证据、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案件不是立案就抓人。如果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经过立案侦查,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案件的法律责任与刑事处罚
合同诈骗案件的法律责任与刑事处罚是一个涉及法律领域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其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责任可能包括刑事处罚,如有罪判决,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此外,被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追究合同诈骗者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法律机构将会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合同诈骗案件的法律责任与刑事处罚是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法处理,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逮捕。合同诈骗案件的法律责任与刑事处罚是一个涉及法律领域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属于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法律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和判决,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