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