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以户口本为准。户籍落户需要的手续如下:
1、落户申请交入转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开具接纳证明;
2、等待转入地户籍调查,符合转入条件派出所开出接纳证明;
3、将接纳证明交给转出派出所;
4、转出派出所开出准迁证明同时消户;
5、将准迁证明交给转入派出所并办相应手续;
6、落户口手续办理完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籍证明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