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退费申请。
2、承办法官当日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人民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3、当事人持《人民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财务窗口办理退费业务。
4、财务人员当场对退费业务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开具《人民诉讼费专用票据(退费)》,办理退费业务。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专民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