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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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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条文有很多,比如,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价格如何评估?

第一种方法: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此方法适用于公布了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或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地区。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或成本法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评估,然后计算房屋的重置成本再进行折旧,最后综合测算出宅基地房地产的价值,此方法同国有建设用地的评估,只是土地价值内涵不同。公布有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地区,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宅基地用地进行评估是简单易行的方法。但是农村集体土地大部分是在本地区基准地价覆盖区之外,此时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不再适用。如佛山市南海区2013年公布了详细的集体建设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而其他四区却均未公布相关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公布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标准时,我们可以采用成本法对估价对象土地进行评估。其公式如下:无限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物补偿+开发费+利息+利润。由于评估的是集体土地没有转化为国有土地,所有不存在征地税费、增值收益等内容。

第二种方法:可以按照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此方法对于各类用地的评估均有较强的使用性,在评估宅基地中也可以使用。在收益法中,如果采用的租金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租金,则计算的结果不需要扣除出让金及征地税费,如果采用的租金为国有土地租金,则需要扣除。但是在运用收益法评估宅基地时,除租金外,还原利率和收益年限比较难确定。国有出让用地都规定了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而集体建设用地基本未对年限进行规定,评估时可以参考划拨用地转出让用地补交出让金评估中关于年限的设定,设定为同用途国有出让用地最高年限。还原利率可以参照评估国有出让用地时求取还原利率的方法计算,但是基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风险性和管理的不规范性,笔者认为还原利率可以比国有用地的还原利率稍高。

第三种方法:采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除成本法和收益法外的其他方法对待估宗地按照国有出让土地进行评估,然后根据地方规定扣除出让金及征地税费。此方法适用于公布了集体土地转国有出让补交出让金相关规定的地区,如佛山市顺德区规定集体土地转国有(不含工业用地)按总地价的40%扣除出让金。

第四种方法: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由于分户、立户等情况的普遍存在,合法的宅基地转让案例是存在的。这些宅基地交易,一般分宅基地的区位和使用条件,交易是理性的,价格是可靠的,可以作为比较的依据。在实际应用比较进行评估过程中,应当在常规估价规范要求的基础之上,可靠的选择相关参数,力求使得估价结果最大限度的合理。另外在面临特殊原因可以转让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同类国有土地房屋转让的价格,采用市场比较的方法,并通过合理的权利价值修正,确定宅基地及其房屋和设施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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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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