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合格股东权利如下:
1、参与决策权,主要表现为表决权;
2、知情权;
3、监督权;
4、分红权;
5、优先认购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股权和分红权是否可以不一致
股权和分红权可以不一致。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分红权的实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公司当年有利润,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至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一项条件外,还要满足: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二项条件外,还要满足:公司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二、股东大会通知分红后多久为止
一般半年报、年报公布的同时公布分红预案,股东大会通过日起在两月内进行分红。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