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人民起诉。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必须有当事人起诉。而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不予受理。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起诉条件有:
l、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替起诉,其他人未经委托授权的无权起诉。
2、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而向起诉,不能未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实施依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起诉。
4.起诉不得超过诉讼时效,即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可以不予受理对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也不予受理。
5、起诉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起诉。一般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地的基层人民起诉。
除以上劳动争议为所欲为的基本要求以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下列劳动纠纷人民也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同时该“解释”
第三、
四、
五、七条也明确了人民应当受理范围。人民对如上符合起诉条件和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间内立案受理。同时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起诉后,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别人民提起上诉,经第二审人民审理作出判决,对第二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