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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时间规定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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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审查时期为5个工作日;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在《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中有明确的规定。相关法律条文可参考以下的刑事知识链接。

《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可延长的时间规定

按流程应由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办理,一般5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的可再延长五个工作日。

1、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后放票的唯一希望,不过成功率很低很低,至少比37内放票的可能性低百倍不止,除非案件有新的重大变化,一般很难批准的,简单的说,37天内放票只需要机关承办签字即可,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则需要检察长和机关承办领导共同确认才可。

3、羁押在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的强制措施。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4、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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