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需要办以下手续:
1、收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孩子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具体材料有: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3)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
(4)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5)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6)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7)弃婴公告;
(8)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2、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作出保证;
3、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4、收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收养关系的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