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对应案件疑难复杂、违法嫌疑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机关应当继续调查取证,不能因超过法定期限而终止调查,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作出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30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