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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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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生产假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或在制成成品药时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或者印制假药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即构成生产假药罪,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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