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承认和执行的,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