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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总公司的税务和财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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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财务关系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财务关系如下:

1.分公司不是的法人,总公司是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总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3.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总公司,不能自行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4.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

二、分公司怎么注册

分公司的注册有如下流程:

1.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

5.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6.到办理刻章业务。

7.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8.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9.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三、分公司怎么注销分

公司注销流程如下:

1.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且根据规定填写共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证明。

2.准备好办理注销登记的材料。因为分公司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以注销登记材料需要由所属公司作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整套材料。在提交材料合法、齐全、有效的前提下,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分公司需要带着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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