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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人如何做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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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以及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原异议人应该按下列顺序提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所需的材料:

一、答辩材料目录;

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书;

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复审申请的,还应提交原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五、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六、商标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件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该通知书的信封。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件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该通知书的信封外,其他材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

一、异议裁定不服怎么办?

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同时附送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受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针对当事人异议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定结果应书面通知异议复审双方当事人。

二、如何处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

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如下:

1、准备续展注册商标申请书,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3)注册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提交续展注册商标申请书: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即可。

3、缴纳续展注册商标费用:如果是自己到商标注册大厅交的材料,那么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就可以了,如果是委托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商标局会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旦异议申请获得支持,商标申请人提出异议复审,异议人在异议复审程序中可以做的“答辩”,并且异议人有必要积极参与异议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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