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 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这就是 规定的内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的,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