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
1、提出购票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提供有关证件。购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购买专用的,应当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专用章的印模。
3、持簿购买。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领购簿》或者《专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的,还应当场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如普通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普通样式,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并按前款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申请购领时,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按期缴销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收缴保证金。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需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申请填开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
【二、的填开】
(一)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的使用范围。
3、只准在购领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但应逐日记帐。
5、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
6、单位和个人填开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填开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二)一般纳税人填开专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生产、经营机电、机车、汽车、轮船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
2、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专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4、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的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专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红字专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后,应将红字专用所注明的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5、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机外)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填开使用。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的规定;
1、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领取《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代开专用许可证》;
2、持《许可证》、供货合同、进货凭证等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填开专用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专用。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