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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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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假的天数如下:

1、云南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产假工资待遇: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天、15天。15天即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领生育津贴;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综上所述,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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