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资格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集体成员身份,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权利。
宅基地的“资格权”是一种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特定身份而存在的权利,外村人、城里人通常都没有。而这种权利的作用就在于其是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保障、“提货证”。靠它,宅基地使用权所对应的利益就能被提出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1、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本区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
2、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3、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
此外,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务工、服兵役、就学、服刑等非永久性离开,其宅基地资格权应当得以保留。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第五条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