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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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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认定标准:

1、死亡人员达到三十人;

2、重伤人员在一百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亿元以上。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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