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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要签竞业禁止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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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一、竞业的人员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有三层含义:

一是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对于普通工作人员不适用竞业。

二是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这主要是说,用人单位要根据所保守商业秘密涉及的地区、范围以及该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的时间长短等,与劳动者达成约定,订立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三是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在约定竞业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以上三点的竞业约定才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要滥用竞业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也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做好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工作。

二、为什么要签订保密协议?

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条款,并约定在或者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劳动合同员工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情形有哪些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需要补充的是,所谓的约定经济补偿金应该是竞业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不必履行竞业义务。竞业的人员并非全体劳动者,而是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本法第24条还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明确规定,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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